专利署名人的要求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详细说明:
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要求
实质性贡献: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例如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中,与已有技术相比,其提出的技术改进不是通过简单逻辑推理、分析或常规试验就能得出,而是需经创造性思维获得;在外观设计中,要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有明显区别。
实际参与:是发明创造的实际参与人,参与到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并非只是挂名或未实际参与研发工作。
排除情况: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署名人数限制
无明确总数限制:专利法未明确规定专利署名人数上限,但实际操作中一般以1 5人较为常见,且大部分评职称单位通常只认可前四五名作者。
特殊情况: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若涉及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按贡献大小排序,贡献最大者排首位,同时所有署名者应签署同意该申请,以避免纠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实践中一般署名也不超过三人。
署名形式要求
使用真实姓名: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注明特殊情况:若发明人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应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相应位置注明“(不公布姓名)”。
权利与责任
署名权不可转让:依据《民法典》,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署名权,人身权属于不可转让的权利,即使研发成果属于职务成果或发生转让,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不可剥夺或放弃。
承担相应责任:署名人需对专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存在虚假署名等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销,并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特殊情况处理
职务发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但专利权属一般归单位,单位应当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给予奖励。
合作与委托发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专利署名顺序对评职称有何影响?
解答:专利署名顺序越靠前,在评职称时加分优势越明显,大部分评职称单位通常只认可专利的前四五名作者,位置越靠前加分越高,如第一发明人一般是加4分,第二发明人加2分等,但具体要以本单位的官方文件为准,且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问题:如何避免专利署名权纠纷?
解答:一是做好研发管理流程的合规,在专利申请阶段确定适格的发明、设计人;二是在研发成果完成后、专利申报前,由实际参与的研发人员就研发成果的实际贡献比例进行约定;三是企业可与专利律师交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安排,明确发明人认定标准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