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多个方面和层面,旨在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促进技术的创新与传播,以下是对国际专利法主要内容的详细说明:
一、国际专利申请途径相关法规
1、《专利合作条约》(PCT)
简介:PCT 是一个国际性的专利申请程序,于 1970 年签署,1978 年生效,它旨在简化跨国专利申请流程,实现 “一次申请,多国保护”,使发明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在多个 PCT 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
国际申请阶段:申请人向 PCT 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该申请需符合 PCT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包括请求书、发明内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受理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等,之后,国际检索单位会对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帮助申请人和指定国专利局了解现有技术状况。
国家阶段:在国际申请公布后,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选择具体的 PCT 指定国进入国家阶段,在国家阶段,各指定国专利局会依据本国专利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2、《巴黎公约》
简介:1883 年签订的《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最早、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其调整对象包括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
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成员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为 6 个月)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一专利申请时,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期,即优先权,这一原则为申请人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使其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以及准备相关材料。
专利独立性原则:各成员国依据本国专利法独立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不同国家的专利相互独立,在一个成员国获得的专利权,并不自动在其他成员国生效,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根据各国的要求分别履行申请程序,满足各国的专利实质条件和形式要求。
二、国际专利分类相关法规
1、《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简介:1951 年由法国、联邦德国、英国和荷兰等国的专利专家组成分类法工作组开始编制,1968 年出版,之后不断修订更新,它是用于专利文献分类的等级列举式分类法,目前世界上已有众多国家和地区在出版的专利文献中标注 IPC 分类号。
分类体系:IPC 将与发明专利有关的全部技术内容按部、分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等逐级分类,组成完整的等级分类体系,全表共分 8 个部,20 个分部,以 9 个分册出版。“A43D95/16 制鞋用的擦亮工具” 中,“A” 代表生活必需品部,“A43” 代表鞋类大类,“A43D” 代表机械、工具、设备、方法小类,“A43D95” 代表鞋精加工机械主组,“A43D95/16” 则是具体的分组类号。
分类原则:尽量将科学发明和专利的技术主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或按功能分类,或按应用分类,避免将其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以便更准确地反映专利技术的内容和所属领域,方便专利文献的检索和管理。
三、国际专利实质条件相关法规
1、新颖性
标准:在国际专利法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判断新颖性时,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只要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外公开过,就满足新颖性要求。
意义:新颖性是专利保护的基础条件之一,确保专利技术是前所未有的创新,避免了对已有技术的重复授权,鼓励了发明人进行真正的创新活动,推动了技术进步。
2、创造性
标准:创造性要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意味着发明不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或显而易见的改进,而是具有独特的技术构思和创新点;显著的进步则要求发明在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有明显提升,比如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改善了产品质量等。
意义:创造性标准保证了专利的质量,只有具备较高创造性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这有助于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避免了对微小改进或常规技术变化的过度保护,防止专利泛滥。
3、实用性
标准:实用性要求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也就是说,发明必须是一种能够在产业中实际应用的技术方案,不能仅仅是理论设想或抽象的概念,一种新研发的药品必须能够通过工业生产制备出来,并在实际治疗中对相应疾病有治疗效果;一种新型的机械装置必须能够在实际生产环境中正常运行并发挥其设计功能。
意义:实用性强调了专利技术与实际生产的紧密结合,确保专利制度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促进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使发明创造能够真正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而不是停留在理论研究或实验室阶段。
四、国际专利程序统一相关法规
1、《专利法条约》(PLT)
简介:2000 年通过,2005 年生效,其目的是精简并统一各国专利局及地区性专利机关关于提交和受理国家和地区性专利申请以及维持专利的程序要求,减少申请人负担,简化专利局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程序:规定了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确保申请人不会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专利申请的起始时间更加明确和规范。
专利申请的单一标准化形式要求:制定了统一的专利申请文件格式、内容要求等标准,使得各国专利局在受理申请时有了一致的参考依据,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效率和质量,便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申请交流和处理。
常见问题与解答
1、问题:国际专利在所有国家都能获得相同的保护范围吗?
解答:不是的,虽然国际专利通过 PCT 等途径可以在多个国家申请,但每个国家都会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由于各国专利法在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国际专利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保护范围可能不完全相同,某些国家可能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较为严格,而另一些国家可能在一些细节上有不同的判定标准,这就导致即使在多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授权,其实际的保护范围也会因国家而异。
2、问题: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时,如何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PCT 或《巴黎公约》)?
解答:如果企业希望在多个国家(一般在 5 个国家以上)获得专利保护,且希望简化申请程序、节省费用和时间,PCT 途径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因为通过 PCT 仅需向其中一个 PCT 成员国的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就可以启动在多个国家的申请程序,大大减少了逐一向各国申请的繁琐手续,如果企业仅需向少数几个国家(如 1 2 个)申请专利,或者对申请流程的时间要求较为紧迫(因为 PCT 途径从国际申请到进入国家阶段有一定时间间隔),那么根据《巴黎公约》直接向目标国家提交申请可能会更高效、更直接,还需要考虑目标国家的专利审查规则、语言要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后选择最适合企业需求的申请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