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有一些特定的元素和标志是被明确禁止的,以下是详细说明:
与国家相关的标志
序号 | 具体标志 | 说明 |
1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中华”“紫光阁”等,这些是国家、政府、军队的象征,用作商标有损国家尊严。 |
2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马来西亚”等,基于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的原则,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
3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像“欧盟”“联合国”等,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
带有不良性质的标志
序号 | 具体标志 | 说明 |
1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如“支那”“黑鬼”“黑奴”等称呼或形象,体现了对法律对各民族平等对待与尊重。 |
2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例如在药品上申请注册“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商标,在钢制打火机上用“千足金”“千足银”作为商标等,但该标志用于其他不相关的商品上则可能被允许。 |
3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包括但不限于黄色下流、反动色彩、有伤宗教教徒感情、渲染暴力、宣扬社会丑恶现象等标志,如“MLGB”“二房”“潘金莲”“丫头”“地主”等。 |
官方标志及特殊名称
序号 | 具体标志 | 说明 |
1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 | 如长城标志、方圆质量认证标志等,未经授权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
2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红十字会是国际性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其标志的使用有特殊规定,多数国家禁止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
地名相关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西湖”作为“湖”的含义远比作为“西湖区”被公众所熟知,“黄山”作为名山也远比“黄山市”更加知名,此类地名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标志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如他人依法取得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域名权、商品化权、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权、包装装潢权等等。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商标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具有显著性,即能够清晰地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分开来,如果一个标识过于普通或者不具备识别功能,则无法满足这一条件,例如一些通用词汇如“电脑”“手机”等,除非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否则难以获得商标权保护。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商标中包含了一些可能会引起误解的元素,但不是故意的,也会被禁止吗?
解答:商标审查中对于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认的情形是比较严格的,无论是否是故意,只要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就不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比如模仿他人已注册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驰名商标、使用近似于知名品牌的名称或包装装潢等情况,即使不是故意模仿,也可能会被禁止注册和使用。
问题2:地名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后,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了吗?
解答:地名在获得第二含义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该地名需要符合商标法的其他规定,如不能带有不良性质等,在使用范围上可能仍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不能超出其原本获得第二含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滥用,如果该地名的使用可能会引起新的混淆或误解,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等,仍可能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