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侵权行为可分为多种类型,以下是常见的分类及详细说明:
一、按构成要件分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像甲因嫉妒乙的才华,故意在公众场合诋毁乙的名誉,这就是基于过错(故意)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产品侵权,生产者即使无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就需担责;环境污染侵权,企业排放污染物即使达标,若造成他人损害也可能要承担责任;医疗侵权中,医疗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二、按侵害对象分
1、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如盗窃他人财物属于侵害物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进行盈利属于侵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2、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殴打他人致伤是侵害身体权,对他人进行长期的精神折磨导致其精神失常是侵害健康权;还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如散布他人隐私信息。
三、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1、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丙独自在马路上开车不小心撞到了丁,丙就是单独侵权行为人,需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甲和乙合谋对丙进行诽谤,导致丙的社会评价降低,甲和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按行为性质分
1、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故意向邻居家扔石头砸坏窗户,或者在网络上恶意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
2、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负有特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在场所内受到伤害,这种不作为就构成了消极侵权行为。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解答: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
2、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之间是否需要有共同的故意或意思联络?
解答:不一定,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是一种情况;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或者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不过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