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什么叫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详细说明:
一、基本含义
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权利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所遭受的,在财产保全和终局裁判后仍不能得到充分救济的损害,这种损害具有不可恢复性或恢复成本极高、恢复难度极大等特点,一旦发生将对权利人造成严重且持久的不利影响。
二、常见类型及认定标准
1、人身性质权利受损
商誉损害:如企业的商业信誉被诋毁,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且这种负面影响往往难以通过简单的赔偿消除,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一旦丧失,很难重新建立,某企业被恶意散布虚假的质量不合格信息,即使事后澄清,仍可能有许多消费者心存疑虑,不愿购买其产品。
发表权、隐私权等受损:作品的发表权被侵犯,可能导致作品的价值大打折扣,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挫;隐私被泄露,会给个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且这些伤害无法用金钱完全衡量和弥补,个人的私密信息被非法公开,可能会遭受他人的指指点点,对个人的生活和心理造成长期的阴影。
2、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损害显著增加
侵权行为的扩散性: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容易迅速传播和扩散,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在更大的范围内蔓延,使更多的消费者受到误导,权利人的市场份额进一步被挤压,损失不断扩大,盗版书籍、软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会严重影响正版产品的销售,且随着传播范围的扩大,权利人追究责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损害的连锁反应:某些侵权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后果,导致权利人的损害不断加剧,专利侵权行为可能会使被侵权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无法收回,进而影响企业的后续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恶性循环,这种连锁反应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难以通过事后赔偿来弥补的。
3、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量化标准的考量:虽然相关法规未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但需要结合相关市场的性质、市场占有率的格局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市场份额的减少幅度较大,且对权利人在市场中的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就可能被认定为难以弥补的损害,在竞争激烈的互联网行业,一个创新型的互联网产品被侵权,可能导致其用户数量急剧下降,市场份额大幅缩水,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准确认定市场份额减少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明显减少主要是由于其他非相关因素如自身决策失误、商业信誉丧失等导致的,那么不能证明如不颁发禁令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某企业因自身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就不能将此归咎于他人的侵权行为。
4、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非财产性损害:如对个人名誉、荣誉等的侵害,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长期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精神上的伤害难以用物质来衡量和弥补,再如,对企业品牌形象的破坏,可能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即使获得了经济赔偿,也难以恢复到原来的品牌声誉。
特殊的财产性损害:对于一些具有独特价值的财产或权益,如珍稀的文物、艺术品、商业秘密等,一旦受到侵害,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这些财产或权益的价值往往难以用金钱准确衡量,且一旦损坏或泄露,就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和意义。
三、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
1、强化申请人举证责任: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以证明如不颁发禁令将会对其造成或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证据应包括损害的事实、程度、因果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且不能仅仅是主观推测或可能性较小的情况,申请人要证明市场份额的减少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就需要提供相关的市场数据、销售记录、用户反馈等证据。
2、坚持审慎客观原则: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坚持从严标准,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被申请人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后果预测等,来判断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错误颁发禁令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在判断是否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如何区分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
解答:财产性损害主要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的损失,如直接的经济损失、市场份额减少带来的利润损失等,而非财产性损害则更多地涉及到人身权利、精神利益等方面的伤害,如商誉受损、隐私泄露、名誉贬损等,这些损害往往难以用具体的数值来衡量,但对权利人的影响可能是深远且持久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性损害,通常会考虑损害的程度、赔偿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对于非财产性损害,则会更注重对权利人精神、声誉等方面的保护,以及这种损害是否具有不可恢复性。
问题2: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其市场份额明显减少,是否就意味着一定构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
解答:不一定,虽然市场份额明显减少是判断难以弥补损害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多种情况,要确定市场份额减少与被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要考虑市场份额减少的程度是否达到了“明显”的标准,这需要结合相关市场的性质、竞争格局等因素综合判断,即使市场份额减少了,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提高产品质量、拓展新市场等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或弥补,也可能不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仅仅依据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就认定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需要全面、综合地进行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