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以下是关于商标反向假冒的详细说明: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反向假冒行为的主体通常是与商标注册人存在一定经济竞争关系或利益关联的其他经营者、销售商等,他们出于自身的商业利益考虑,采取更换他人商标的行为,一些大型经销商为了推广自己的品牌,将小厂商生产的带有原商标的商品进行商标更换后重新销售。
行为对象:被侵犯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商标是已经合法注册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知名品牌的服装商标、电子产品商标等都可能成为反向假冒的对象。
行为表现:表现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撤换下来,换上自己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然后再次将该商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切断了原商品与原商标之间的联系,破坏了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
主要特征
隐蔽性:与传统的正向假冒相比,反向假冒在外观上可能不易被直接察觉,因为侵权商品本身可能是质量合格甚至优质的产品,只是商标被更换,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发现商品的真实来源和商标被更换的事实,除非仔细观察或对原商标有较高的认知度。
欺骗性:反向假冒利用了消费者对原商标的信任和对新商标的不熟悉,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侵权人自己所生产的商品,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这种欺骗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对原商标注册人的商誉和市场份额造成了不良影响。
复杂性: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原商标注册人、侵权人、消费者以及可能存在的中间环节的销售商等,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上,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责任,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具体案例
案例名称 | 案例详情 | 判决结果 |
“枫叶”诉“鳄鱼”案 | 1994年,北京服装厂“枫叶”牌西裤被百盛购物中心撤换“枫叶”商标,换上“鳄鱼”商标出售,法院经审理认为,百盛购物中心的行为属于侵犯“枫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其赔偿北京服装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数十万元。 | 百盛购物中心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服装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数十万元。 |
“星”牌诉“美孚”案 | 某润滑油销售商购进大量“星”牌润滑油后,将“星”牌商标擦除,换上“美孚”商标进行销售。“星”牌润滑油生产厂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该销售商的行为构成商标反向假冒,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已销售的假冒商品,赔偿“星”牌润滑油生产厂家的经济损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
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因素来确定。
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实施反向假冒行为的主体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反向假冒行为涉及的金额巨大、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等,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侵权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的反向假冒?
解答:首先看行为主体是否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其次看是否有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最后还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以及对原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如果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一般可以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反向假冒。
问题:商标反向假冒与正向假冒有何区别?
解答:正向假冒是指侵权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其重点是“假冒为真”;而反向假冒则是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从商品上撤下,换上自己的商标后再投入市场,其特点是“真品被换成其他品牌”,两者在行为方向和侵权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但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