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 播放作品的版权相关解析
一、KTV 播放作品涉及的版权类型
在 KTV 场所播放的作品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版权:
| 版权类型 | 说明 | 举例 |
| | | |
| 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 这包括对歌曲歌词和旋律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词作者创作了歌曲的歌词内容,曲作者谱写了歌曲的旋律,他们对自己的创作成果拥有法律赋予的著作权,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作品,周杰伦创作了《青花瓷》的词曲,他对这首歌的词曲享有著作权,未经其许可,KTV 不能随意播放该歌曲。 |
| 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录音制作者权) | 唱片公司在录制歌曲过程中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对歌曲的录制版本享有邻接权,这包括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权利,环球唱片公司录制了张学友演唱的《吻别》专辑版本,它对该版本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KTV 若要播放这个特定版本的《吻别》,需要获得唱片公司的授权。 |
| 音乐电视作品(MV)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 KTV 播放的是带有画面的音乐电视作品(MV),那么除了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的权利外,还涉及到 MV 导演、摄影、剪辑等创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可能的影视制作公司的相关权益,五月天的《倔强》MV,其导演对 MV 的整体创作构思、拍摄手法等享有著作权,影视制作公司对 MV 的投资、制作与发行等方面也有相应的权益,KTV 播放该 MV 时需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并获取相应授权。
二、KTV 播放作品的授权模式
为了合法播放作品,KTV 通常会采用以下授权模式:
授权方 | 被授权方 | 授权内容与方式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 | KTV 经营者 | 音集协作为词曲作者、唱片公司等相关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与 KTV 经营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音集协根据其管理的海量音乐作品库,向 KTV 授予在一定范围内(如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段等)播放其管理作品的权利,同时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权利人,某城市一家 KTV 与音集协签订合同后,就可以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音集协管理的歌曲目录中的大部分流行歌曲,但仍需注意合同约定的一些细节限制。 |
三、KTV 播放作品侵权的情形与后果
当 KTV 未经授权播放作品时,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常见的侵权情形及后果如下:
| 侵权情形 | 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 案例参考 |
| | | |
| 未经词曲作者许可播放其作品 | 侵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某小型 KTV 未经许可长期播放大量热门歌曲,词曲作者维权后,法院判决 KTV 立即停止播放涉案歌曲,并赔偿词曲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万元。 |
| 未经唱片公司许可使用特定录音版本 | 侵犯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同样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某 KTV 私自播放某经典老歌的稀有录音版本,该版本由某知名唱片公司录制发行,唱片公司起诉后,KTV 被要求停止播放并赔偿相应损失。 |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 1:KTV 购买了正版歌曲光盘,是否可以随意播放其中的歌曲?
解答:不可以,购买正版歌曲光盘仅获得了该光盘作为物理载体的所有权,并不等同于获得了在公共场所播放歌曲的版权许可,即使拥有光盘,KTV 仍需要按照正规途径,如通过音集协或直接与权利人联系获取播放授权,否则依然构成侵权行为,因为版权的获得需要权利人的明确授权,而不是基于对光盘的购买行为自动获得。
问题 2:KTV 播放一些小众的原创歌曲,没有加入音集协管理范围,该如何获取授权?
解答:对于未加入音集协管理范围的小众原创歌曲,KTV 经营者应积极与歌曲的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如果有)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直接联系,协商获取播放授权,可以通过查找歌曲的版权信息登记记录(如有)、利用音乐行业人脉打听权利人联系方式等方式,主动与权利人沟通播放事宜,达成书面或口头的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播放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合法播放该小众原创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