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保护在先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下是关于商标异议的详细说明:
1、概念
基本定义: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主体与期限: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异议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2、
主要类型:异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具体情形: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类型外,还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侵犯了他人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
3、重要性
保护权益: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提高透明度: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程序
提交申请: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受理与裁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经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被异议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答辩,商标局将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如果对某个商标提出异议,但该商标已经被注册公告,还能继续提出异议吗?
答:是的,即使商标已经被注册公告,只要还在异议期内(即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可以继续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2、问:商标异议成功后,被异议的商标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商标异议成功,被异议的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如果该商标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过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将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