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期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至70年,期满后版权无效,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版权何时无效的详细说明
一、版权保护期届满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作者为公民的情况 | 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名作家老舍于1966年8月24日去世,那么他的作品版权保护期至2016年12月31日届满,从2017年1月1日起,这些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作品,无需再经过其继承人许可或支付报酬。 |
作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如某公司在1970年创作并发表了一部电影作品,那么到2020年12月31日,该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届满,此后该作品的版权失效,公众可自由使用。 |
二、作品不符合版权法规定的作品范围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时事新闻,它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不具有独创性;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等,这些内容本身因缺乏独创性或其他原因,不享有版权,某报社报道的当天发生的一场普通会议的基本信息,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这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属于版权法保护范畴。 |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作品 | 如果作品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如包含淫秽、色情、暴力、凶杀、赌博、毒品等违法内容,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宣扬极端个人主义、种族歧视等思想的作品,不仅不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一本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的手册,这种作品是不被认可为具有合法版权的,相关人员制作、传播该手册还会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 |
三、版权归属不存在或无法确定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没有明确的版权所有人 | 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存在没有明确版权所有人的情况,例如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创作者可能是广大的民间群体,在长期的历史传承过程中逐渐形成,难以确定具体的个体作为版权所有者,像许多代代相传的民间歌谣,很难说清是由哪一个人创作的,所以其版权归属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也无法有效行使版权保护。 |
原始版权证据灭失且无法证明归属 | 当原始的能够证明版权归属的证据因不可抗力、人为疏忽等原因灭失,并且后续又无法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证明作品的版权归属时,在法律实践中,该作品的版权主张就难以成立,等同于事实上失去了版权保护,比如一位独立创作者,原本记录其创作过程的手稿、创作时间记录等关键证据因火灾被烧毁,又没有其他证人等能证明其创作事实,那在主张版权时就面临很大困难。 |
四、特定主体放弃版权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作者主动放弃版权 | 作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对自己作品的版权,当作者以书面声明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作品的著作权时,从声明生效之日起,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因为放弃版权意味着作者将失去对作品的一系列控制权和潜在收益权,某位业余诗人在网上发布自己创作的一首诗歌时,同时声明放弃该诗歌的版权,那其他人就可以随意引用、改编这首诗歌了。 |
权利人之间通过协议放弃版权 | 在一些涉及多方合作创作或者版权转让等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可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放弃部分或全部版权,比如两个合作创作音乐作品的作者,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其中一方放弃对这首音乐作品在一定区域内的发行权,那么在该区域内,另一方就可以自由行使发行权而无需征得放弃权利一方的同意。 |
五、超过合理使用范围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合理使用的界定与超出情况 | 为了促进文化传播、教育科研等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但如果使用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就不是对版权的有效限制,而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意味着所谓的“版权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某自媒体博主为了吸引流量,在自己的文章中大篇幅抄袭他人小说内容,并以“借鉴”为名,这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属于侵犯版权行为,不能因声称是“借鉴”就否定原小说的版权。 |
六、公共领域的特殊情况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 任何在公共领域的作品都不受版权限制,这些作品的版权期限可能早已过去,或者它们可能从未受到版权保护,某些老的音乐作品,由于其创作年代久远,早已超过了版权保护期,进入了公共领域,像贝多芬的一些古典音乐作品,现在任何人都可以演奏、录制、传播这些作品而无需担心侵权问题,还有一些从未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某些简单的数学公式、通用的历法等,它们本身就属于公共知识范畴,不存在版权一说。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一部作品的版权有效期还剩下一两年,我提前使用它算侵权吗?
答案:只要该作品还在版权保护期内,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提前使用就是侵权行为,版权保护期的剩余时长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在保护期届满前,使用者都需要获得相应授权并按规定支付报酬等。
问题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归属难以确定,那是不是谁都可以用呢?
答案: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归属存在不明确的情况,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谁都可以用,在法律上,对于这类作品的使用还是应该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要尊重其来源和文化背景,避免歪曲、滥用等情况,并且在使用时最好尽量注明出处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