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的概念: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的种类:商品商标是用于商品上的商标;服务商标是用于服务上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特定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证明商标是由特定组织控制,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原产地等的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文件: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如《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
申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优先权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审查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驳回情形: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情形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4、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变更: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商标使用的管理
使用要求: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负责,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文字、颜色等,也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撤销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其他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行为。
侵权认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保护方式: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7、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民事责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刑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费用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施行日期: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以下是相关问题与解答栏目:
1、问: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答: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考虑其能否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独创性强、与商品或服务特点联系紧密的标志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独特的文字组合、新颖的图形设计等都可能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而过于简单、常见的词汇或图形,如单个字母、普通几何形状等,可能因缺乏独特性而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2、问:商标注册成功后是否可以无限期使用?
答:商标注册成功后并非可以无限期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商标注册人还想继续使用该商标,需要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续展手续,还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成功后需要关注续展事宜,以确保商标的持续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