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
一、定义与理解
1、定义: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则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2、法理依据:现有技术抗辩的法理依据在于,已经被公开的现有技术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司法机关无权否定专利本身的效力,只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定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3、作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现有技术的定义与范围
类别 | 描述 |
进入共有领域 | 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 |
他人专利权保护期 | 尚处于他人专利权保护期范围内的非共有技术 |
先的专利技术 | 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在先的专利技术 |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不得作为现有技术援引用于抗辩 |
认定某技术内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关键在于该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处于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图书馆收藏的供读者借阅的科技文献,因科技文献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只要科技文件刊发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我们既认定科技文献记载的技术内容对专利构成现有技术。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类型及其证明
1、证据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证据要求:对于被诉侵权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材料,需要在证据形式上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才能被用作认定为案件事实。
3、公开方式: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四、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与方式
1、比对对象: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而不是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2、比对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有技术抗辩适用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3、成立标准: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条件是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五、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如何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回答: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关键在于该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处于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这包括通过出版物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如果某项技术内容处于保密状态,无论是受法律规定或者保密协议的约束,还是在因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该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如果原该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因他人违反规定、协议和默契规则泄密导致技术内容被公开的,该项技术内容也转变为了现有技术。
2、问题: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回答: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需要在证据形式上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才能被用作认定为案件事实,这些证据需要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