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抵触申请是专利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一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过程中,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一概念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避免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确保专利法中的先申请原则得到贯彻,以下是关于抵触申请的详细解释:
1、基本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抵触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这与现有技术的定义有所不同,现有技术通常不包括申请人自己的发明创造。
时间要件: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必须在后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且其公布日在后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
内容要件:抵触申请与后一专利申请涉及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即两者的技术方案在技术领域、所解决问题、具体内容和效果上达到实质相同的标准。
2、主要作用
抵触申请主要用于评价后一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如果存在抵触申请,那么后一申请将被视为不具有新颖性,从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后一申请的创造性,这是因为抵触申请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前并未被公布,因此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无法从中获取技术启示并进行改进。
3、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做了描述,根据这些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将损害后一申请的新颖性。
4、审查实践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检索是否存在损害后一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时,不仅要查阅在先申请原始文本的权利要求,还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即以全文内容为准。
5、特殊情况
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及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一个外观设计和一个发明/实用新型不属于“同样的”,则它们之间不构成抵触申请。
【相关问题与解答】
1、为什么抵触申请能评价新颖性但不能评价创造性?
答:抵触申请能评价新颖性是因为它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前已被提交,但未被公布,因此不会破坏后一申请的新颖性,由于它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前未被公布,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无法从中获取技术启示并进行改进,因此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2、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有何区别?
答: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抵触申请是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前已被提交但未被公布的专利申请,而现有技术是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发表或使用的技术,抵触申请主要用于评价新颖性,而现有技术还可以用于评价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