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无效的原因
一、新颖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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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公开 | 若在专利申请日前,相同内容已公开发表、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该专利就缺乏新颖性,某科研团队在申请专利前,其成果已在学术会议上详细展示,相关技术内容被同行知晓,这种情况下专利可能被无效。 |
抵触申请存在 | 他人在先申请且在后的专利构成抵触申请,也会影响新颖性,比如甲申请专利 A,乙在甲之前就相同主题申请了专利 B 且满足专利授权条件,那么甲的专利 A 就可能因乙的专利 B 而被判定无效。 |
二、创造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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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的改进|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已有技术和常识能轻易想到的改进,缺乏创造性,对一款普通雨伞进行简单加长伞柄的改进,这种改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过于简单,不具有创造性,专利可能被无效。|
|组合无创新效果|将已知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或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也可能使专利无效,比如将已有的发动机和普通的变速器简单组合,没有带来性能提升等新效果,这样的专利难以维持有效性。|
三、实用性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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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际应用|发明创造不能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有实用性,如一种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生产中因成本过高、工艺复杂无法实现的技术方案,其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
|违背自然规律|技术方案违背科学原理或自然规律,不具备实用性,例如声称能永动机的设计,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其专利必然无效。|
四、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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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不完整|说明书未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比如只提及一种新型药物的配方,但未说明制备方法和使用剂量,他人无法根据说明书重现该发明,专利可能被认定无效。|
|关键信息缺失|对于理解发明的关键信息,如技术参数、特殊条件等未充分公开,影响专利的实施性和有效性,例如一种新型材料,未公开其合成所需的温度、压力等关键参数,专利可能被无效。|
五、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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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界定不清|权利要求书对保护范围的界定模糊,容易引发争议,例如使用一些含义不确定的术语,使得侵权判断困难,可能导致专利部分或全部无效。|
|缺少必要限定|未对发明创造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准确限定,使保护范围过大,不符合专利法要求,可能致使专利无效,比如一项关于电子设备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明确关键部件的结构特征,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晰。|
六、修改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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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改变了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例如在审查意见答复时,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改变原有技术方案的核心部分,这种修改不被允许,专利可能被无效。|
|引入新内容|将不属于原申请内容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引入,超出了最初申请的范围,违反专利法规定,会导致专利无效,比如在修改时加入了与原始发明无关的新功能模块描述。|
七、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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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本身涉及违法活动,如用于制造毒品、武器等违法犯罪的工具或方法,其专利将被依法宣告无效。|
|违背社会公德|发明创造的内容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也会使专利无效,例如设计一种专门用于偷窥他人隐私的设备,尽管技术上可能有一定创新性,但因违背公德,专利不能成立。|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专利因新颖性问题被无效,还有补救措施吗?
解答:一般情况下较难补救,因为一旦被认定缺乏新颖性,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或为公众所知,很难改变这一既定事实,但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之前的公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或者存在特殊情况(如公开是由于不可抗力且未对技术领域人员产生影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但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问题二:专利被无效后,已经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还有效吗?
解答: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专利被部分无效,且实施许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仍属于有效专利保护范围内,那么合同在该范围内继续有效;但如果专利被全部无效,从法律角度看,实施许可合同失去了专利权利基础,合同可能面临解除或需要重新协商的情况,不过,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商业利益考量,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调整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