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介绍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基本
签订时间与地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
成员国情况:截至2022年7月6日,《巴黎公约》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179个,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其成员国之一。
保护范围:该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该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
其他重要内容
商标使用: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
驰名商标保护: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商标权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巴黎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吗?
答:不是。《巴黎公约》主要目标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而非直接涉及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全球平均气温控制的目标是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来实现的。
问题2:《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临时保护”指的是什么?
答:《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临时保护”是指公约成员国应按其该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