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337法案是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现编列于《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37节。
2、调查目的
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免受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伤害,包括专利侵权、商业秘密窃取、商标侵权等,以维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产业竞争力。
3、调查对象
一般不正当贸易: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等。
知识产权侵权: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
4、调查程序
申请与立案:申请人可亲自或邮寄方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书,包括非保密文本及证据材料、保密文本及证据材料,ITC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应诉与听证前会议: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应诉,否则可能被视为缺席判决,之后会召开听证前会议,确定案件相关问题并准备听证会。
取证与听证会:双方进行证据收集和交换,并在听证会上展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初裁与终裁: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当事人可对初裁结果请求ITC进行复议,ITC作出终裁,如果对ITC的裁决不服,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5、救济措施
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制止令: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零售商等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6、贸易制裁性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相关问题与解答
1、哪些企业容易成为337调查的目标?
答: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企业容易被选为调查目标,尤其是那些被指控存在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的企业,一些高科技产业、制造业以及与美国本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也容易受到关注。
2、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
答: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337调查:一是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了解调查程序和法律要求;二是积极应诉,配合调查机构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抗辩理由;三是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四是寻求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支持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