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属于第29类、第30类和第43类商标,以下是详细说明:
1、第29类: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例如烤鸭、泡菜、丸子等小吃,其主要成分是肉类或腌制、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等,就适合注册在第29类。
2、第30类:涵盖咖啡、茶、糖、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甜食、冰制食品等,对于以面粉、大米、谷物等为主要原料的小吃,如煎饼、饺子、包子、米饭团等,应当选择这一类进行商标注册。
3、第43类:提供餐饮服务、饮料服务、临时住宿等,如果小吃的销售方式是现做现卖,或者提供小吃的同时还提供饮料等服务,如小吃摊、小吃店等,那么也可以考虑选择这一类进行商标注册。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小吃店除了上述主要类别,还需要注册其他类别的商标吗?
回答:除了上述主要类别外,小吃店还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注册其他相关类别的商标,比如第35类广告销售类,如果小吃店有涉及连锁加盟管理、在线订餐平台等商业管理服务,就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
2、问题:小吃品牌注册商标时,如何选择具体的小项?
回答:在选择具体小项时,应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心类别至少要选择一个基础小项,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一些防御小项,例如做餐饮的可以选择35类的基础小项350028群组里的(饭店商业管理)和350035群组里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