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属于商标的第39类,这一类别的全称是“旅游观光、旅行安排、旅行社、商品包装、物流运输等”。
除了核心类别外,旅游景点还涉及多个相关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第41类:俱乐部、组织表演演出、休闲娱乐、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教育培训等。
第43类:餐厅、酒店、茶馆、住宿等。
第44类:疗养院、桑拿服务、(景区)风景设计、庭园设计等。
第35类:销售、店招、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交易会、艺术演出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
第06类: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普通金属艺术品、钥匙链、金属挂件。
第09类:电子地图、导航器、太阳镜、旅游用电子产品。
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
第18类:旅行包、旅行用具、伞、登山杖。
第20类:镜子、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漆器工艺品、羽兽毛工艺品、软木工艺品。
第21类:旅行饮水瓶、花瓶、编织品制桶、茶具、瓷器或玻璃艺术品、梳子、水晶工艺品。
第24类:绣花枕套、纺织品壁挂、丝织美术品、丝绣图画、装饰织品、绣花图案布、床上用品。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26类:绣花饰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花彩装饰(绣制品)、绳编工艺品、服饰品。
第28类:户外娱乐器械、护具、娱乐用品(棋牌、玩具、钓具)。
还有与旅游景点相关的关联类别,如肉制品、饮料、酒类、食品加工等,这些类别虽然不是旅游景点的核心类别,但在实际运营中可能与旅游景点产生一定的联系。
旅游景点在注册商标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当的类别进行注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避免侵权风险,也可以考虑多类别注册,以获得更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