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享有专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禁止他人侵犯及获得赔偿等权利。
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专用权、许可权、禁止权、转让权和标示权,以下是对各项权利的详细说明:
权利类型 | 详细说明 |
专用权 |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许可权 |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禁止权 |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
转让权 | 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标示权 | 标示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 商标权中的禁止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商标权中的禁止权具体包括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等行为。
问题2: 商标权人如何行使其转让权?
答案: 商标权人行使其转让权时,需要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