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石商标属于第**14类**,即珠宝、贵金属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商标的分类是基于商品和服务的不同类别进行的。奇石作为一种具有观赏价值的自然石,其商标被归为第14类,这是因为奇石在商业活动中常被视为一种珍贵的装饰品和收藏品,与珠宝、贵金属及其制品有着相似的属性。
奇石商标属于第19类和第14类,以下是对这两个类别的详细说明:
第19类
1、类别:第19类主要包括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等。
2、具体群组:奇石商标主要归属于该类别下的【1914】群组,群组详情包括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半身雕塑像等。
3、适用范围:这一类别适用于奇石作为一种建筑材料或装饰品的情况,例如用于建筑立面、室内装饰、园林景观等。
第14类
1、类别:第14类主要涉及珠宝、贵金属及其制品,以及钟表和其他相关产品。
2、具体群组:虽然奇石不直接归入第14类的某一特定群组,但考虑到奇石作为装饰品和收藏品时,其属性与珠宝、贵金属有相似之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归入此类。
3、适用范围:当奇石作为贵重的装饰品或收藏品时,可能会被归入此类,特别是那些具有独特艺术价值或材质稀有的奇石。
奇石商标的类别归属取决于其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奇石作为建筑材料或装饰品时,会被归入第19类;而作为贵重的装饰品或收藏品时,则可能被考虑归入第14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