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
1、定义: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2、历史沿革:这一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罗马法中,禁止令状就是早期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现,经过教会法、欧洲王室法的发展,直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格兰的大法官创立了衡平法管辖权,提供禁止令救济,从而真正建立起了英美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中间禁令,19世纪70年代随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以假处分为标志的行为保全首次确立下来,大陆法系的行为保全制度由此逐步走向定型化,在我国,1950年《诉讼程序试行通则》曾经规定的“暂先处置”包括行为保全的内容,2001年6月发布新规定,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2013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适用条件:一是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权益正在遭受或者即将遭受侵害;二是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让申请人遭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者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5、解除条件:一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二是被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供担保,且足以弥补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三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四是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救济;五是保全的对象不复存在,如特定物已毁损、灭失等;六是其他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如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续期等。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如何区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解答:财产保全主要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而行为保全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或损害扩大,在侵权纠纷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保全;而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则是财产保全。
2、问题:行为保全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解答: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是为了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被申请人一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