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以下是详细说明:
1、定义: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2、答辩主体: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3、
主体资格:明确答辩主体是被异议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答辩理由:针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若异议人认为商标近似,被异议人可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辩驳;若异议人认为商品类似,被异议人可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等。
突出优势:如果被异议人的商标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针对性强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无关,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并表明所答辩内容的真实性,提供相应证据。
4、答辩时限:《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最后一天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一天,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5、其他注意事项
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答辩结果: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一是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二是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7、救济途径: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如果被异议人在规定的30天答辩期限内的最后一天提交答辩材料,但邮戳日不清晰,商标局会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下,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如果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会导致已做出裁决,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2、问:被异议人在答辩时是否可以只对部分异议理由进行反驳,而忽略其他理由?
答:不可以,被异议人的答辩内容必须针对异议人提出的所有理由进行反驳,不能答非所问或遗漏部分理由,否则起不到有效的反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