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详细说明
一、定义与基本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创新发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专利侵权的类型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但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假冒专利: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冒用他人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即使被控侵权物的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字面上不完全相同,但如果这些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则构成等同侵权。
3、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也不构成专利侵权,这些例外情况包括:
1、权利用尽原则: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原则: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原则: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非商业目的使用原则:专为科学研究或者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行政审批原则: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原则: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申请人为获得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注册时,可以为相关临床试验和申请注册的目的合理使用相关专利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7、善意使用原则: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8、科学研究原则:专为科学研究或者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9、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0、行政审批原则: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回答: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类型,如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等;还需考虑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况,如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等,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案例进行综合判断。
2、问题:专利侵权纠纷应如何解决?
回答: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侵权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理解决,即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