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以下是对商标无效宣告的详细说明:
1、绝对理由:如果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无法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可能被提起无效宣告,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通常不具备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某些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等,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这些禁用条款,也可能被提起无效宣告,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伪造申请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那么该注册商标可能被提起无效宣告。
2、相对理由:如果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驰名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无效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受理,并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就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反驳,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和答辩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将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案: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宜(如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问题2:商标无效宣告成功后,原商标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答案:一般情况下,商标无效宣告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赔偿责任,但如果原商标权人在明知或应知该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商标,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原商标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原商标权人因商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是由于他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恶意抢注等),原商标权人也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