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企业品牌保护的重要环节,而第35类商标作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类别,因其覆盖范围广、关联行业多,常被企业视为“防御性注册”的核心类别,尤其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注册第35类商标能有效阻止他人在商业服务领域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避免品牌混淆、市场分流及商誉损害,本文将从第35类商标的涵盖范围、法律效力、注册策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详细解析其“阻止他人”的核心作用。

第35类商标的涵盖范围:商业服务的“通用标签”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商标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运营、办公事务等,具体涵盖“为他人推销”的广告宣传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的经营管理服务、“替他人采购”的替他人采购服务(除批发商品外)、以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的电子商务服务等,其核心特征在于“提供商业服务或商业管理支持”,而非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技术服务。
一家服装企业若未注册第35类商标,他人在“为他人推销服装”的服务上注册相同标识,则可能以“品牌顾问”“电商代运营”等名义,使用该标识为其他服装品牌提供服务,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企业存在关联,这种“搭便车”行为不仅分流潜在客户,还可能因第三方服务质量问题损害原品牌商誉,第35类商标堪称“商业服务的通用标签”,是企业品牌全链条保护的关键一环。
法律效力:基于“在先权利”的阻止权基础
商标注册的核心法律效力在于“专用权”,即注册人有权在核定服务上独占使用注册商标,并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第35类商标的“阻止他人”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同或近似服务的直接阻止
若他人在第35类相同或类似服务(如“广告宣传”“商业管理”)上申请注册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驳回其注册申请,某企业已注册“A品牌”第35类商标,他人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申请“A品牌+”商标,因构成近似,将被驳回注册。
跨类保护的“间接阻止”作用
尽管第35类是服务类别,但其与商品类别存在紧密关联,销售商品的零售服务(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与商品本身的商标权(如第25类服装)相互衔接,若他人在商品类别注册商标后,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注册相同标识,可能形成“商品-服务”的品牌混淆,此时已注册第35类商标的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禁止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主张侵权,阻止其使用。
防御性注册的“屏障效应”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品牌,第35类商标还具有“防御”功能,即使企业自身不直接从事广告、电商代运营等服务,注册第35类商标也能防止他人利用品牌知名度从事不正当竞争,知名餐饮品牌“海底捞”在第35类注册商标,就是为了阻止他人在“为饭店提供商业经营”等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识,避免消费者误以为其为“海底捞”关联服务。

注册策略:如何通过第35类商标最大化“阻止他人”效果
要充分发挥第35类商标的“阻止他人”作用,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品牌定位及行业竞争情况,制定科学的注册策略:
明确核心服务项目,避免“漏注”风险
第35类包含数十个类似群组,企业需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选择核心项目,电商平台企业需重点注册“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第3501群组);传统零售企业需注册“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3501群组);品牌营销企业则需注册“广告”(第3501群组)、“商业管理辅助”(第3502群组)等,若仅注册部分项目,他人在未注册项目上使用相同标识,仍可能形成规避注册的“漏洞”。
结合“防御注册”与“联合注册”
对于核心品牌,除注册第35类“核心服务”外,还可考虑注册“防御商标”(如在关联服务项目上注册相同商标)或“联合商标”(如注册近似商标),构建全方位保护网,科技企业“华为”在第35类注册了“华为”“HUAWEI”及多个近似商标,覆盖广告、商业运营等服务,最大限度阻止他人攀附品牌。
关注“商标使用规范”,避免“被撤销”风险
商标注册后需规范使用,否则可能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他人申请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若企业短期内不从事第35类服务,可考虑通过“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维持商标有效性,或保留实际使用证据(如广告合同、宣传物料),确保“阻止他人”的权利基础稳固。
风险防范:警惕“第35类商标抢注”与“滥用异议”
尽管第35类商标的“阻止他人”作用显著,但实践中也存在抢注、滥用权利等问题,企业需提前防范:
“商标抢注”的应对策略
部分企业或个人会抢注知名品牌的第35类商标,再以高价转让或提起侵权诉讼牟利,对此,企业应尽早注册核心商标,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异议/抢注商标,老字号企业“王老吉”曾遭遇他人在第35类抢注,最终通过异议程序成功维权。

“滥用异议”的警惕
部分企业可能利用第35类商标的“阻止权”,对他人商标注册提出恶意异议,拖延正常商业进程,被异议方可通过提供“在先使用证据”“商标不近似证据”等,请求商标局驳回异议,或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相关问答FAQs
Q1:如果我的企业只生产实体商品,是否必须注册第35类商标?
A:建议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注册,若企业涉及电商销售、广告宣传、品牌授权等商业服务,或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为防止他人在相关服务上“搭便车”,应尽早注册第35类商标,即使当前未从事相关服务,也可作为“防御商标”注册,降低未来维权成本。
Q2:第35类商标被他人抢注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A: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异议:在初审公告期内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供“在先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2)无效宣告:若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3)行政诉讼:对异议或无效宣告结果不服,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抢注商标未使用,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