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器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配件,其商标类别归属对于品牌保护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关于充电器商标类别的详细内容:
1、第 09 类
核心群组:0922 电池、充电器。
具体商品:如电池充电器、电子香烟用充电器、USB 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手机用电池充电器、电话用电池充电器等。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各类电子产品的充电器,包括手机、电脑、平板、游戏机、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的充电器,以及一些电动工具、电动车等的充电器。
2、第 35 类
核心群组:3503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具体商品:如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充电器的广告宣传服务,包括线上线下的广告投放、促销活动策划、品牌推广等与商业宣传相关的服务。
3、第 37 类
核心群组:3701 充电爸、充电森、充电狮、充电熊、充电猩、充电宝、充电头充电器、充电线、快充充电器、直充充电器、电动车充充电器、电瓶充电器、电车充电器、电脑充电器、电话充电器、锂电充电器、电钻充电器、电子充电器、电频充电器、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电源充电器。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充电设备的出租服务,以及与充电设备相关的租赁业务等。
充电器商标主要涉及第09类、第35类和第37类三个类别,第09类是充电器最核心的商标类别,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充电器产品;第35类主要用于充电器的广告宣传服务;第37类则适用于充电设备的出租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