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的定义与提出时间
1、定义: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即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2、提出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一旦错过这个期限,将无法再通过异议程序对该商标提出反对意见。
二、异议的主体
1、绝对理由的异议主体: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异议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绝对理由条款,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相对理由的异议主体:仅该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已有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作为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1、绝对理由:如果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例如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可基于这些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2、相对理由:若发现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冲突,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可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
四、异议的程序及后续处理
1、提交申请:异议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文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2、受理与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3、审查裁定:商标局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的决定。
4、后续救济: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还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商标异议申请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答案:是的,每一件商标异议申请需要向商标局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商标局或相关专业机构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
2、问题:商标异议成功的几率有多大?
答案:商标异议成功的几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异议理由的充分性、证据的有效性、被异议商标的情况以及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标准等,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确切的成功率数字,如果异议理由明确、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成功的几率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