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互联网属于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以及第42类。
互联网属于第9类商标。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主要涵盖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具体包括: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如电脑、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等硬件设备,以及鼠标、键盘、显示器等输入输出设备和存储设备等。
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管理软件、图形图像处理软件、游戏软件等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计算机编程、软件开发等相关服务。
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等相关服务。
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如计算机程序编写、软件代码设计、算法开发等。
计算机系统分析与设计服务:针对特定需求进行计算机系统的分析和设计方案制定。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服务。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像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服务。
网络平台服务:例如电商平台、在线教育平台、视频分享平台等各类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维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