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及定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定义:商标异议复审是针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由被异议人或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以期改变原裁定结果的程序。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即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应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流程
1、准备材料:包括《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3、受理与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会将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或送达当事人另一方,限期做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评审进行。
4、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当事人可请求公开评审。
5、裁定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双方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定,最终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相关费用
官费为1500元,代理费一般为3000元左右。
六、注意事项
在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期间从初步审定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七、案例分析
老白魁”商标异议复审案,北京市某小吃店在第43类的“餐馆”服务上申请了“老白魁”商标,被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某老号饭庄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北京市某小吃店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最终仍维持原裁定。
商标异议复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审视和争取商标注册的机会,其程序严谨且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