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的地名属于一种特殊类别的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和规章的严格限制。
商标法》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地名被个别企业独占,从而影响公众对地名的正常使用,并避免误导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知,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则可能获得注册资格。
商标中地名的分类与特征
1、地名商标的定义:
地名商标是指使用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注册的商标。
2、地名商标的特征:
排他专用:一旦注册成功,商标权人拥有对该商标的独家使用权。
转让性:商标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使用。
许可使用: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
继承性:商标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地名商标的注册条件
1、显著性要求:
地名本身缺乏显著性,但如果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即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了唯一联系,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青岛啤酒”中的“青岛”不仅是地名,还通过长期使用与特定的啤酒品牌建立了联系。
2、非误导性要求:
商标不应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3、合法性要求:
商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
4、在先性要求:
商标申请人应确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没有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5、非功能性要求:
三维标志如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常用的形状、图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地名商标的限制与例外
1、限制注册原则: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正当使用边界:
即使地名被注册为商标,其他人在正当使用范围内仍可使用该地名,如标明产地来源等。
“鄂尔多斯市羊绒”字样的使用,如果仅是为了表明产地来源,不构成侵权。
商标中的地名是一种特殊类别的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和规章的严格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误导性、合法性、在先性和非功能性等条件,地名商标的使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公众对地名的正常使用和避免消费者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