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企业或个人便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如何正确、规范地使用商标,是许多权利人容易忽视的问题,科学合理地使用商标不仅能充分发挥其品牌价值,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确保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以下从基本原则、规范要求、策略建议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解析商标注册完成后的使用方法。

商标使用的基本原则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使用时必须遵循“规范使用”和“真实使用”两大基本原则。
- 规范使用原则:商标的使用应与注册证书上的内容保持一致,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要素,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样式(如擅自修改字体、颜色或增减元素),也不得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的是“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单独使用图形或文字可能构成不规范使用,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 真实使用原则: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并维持权利有效性,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权利人应保留好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以应对可能的“撤三”程序。
商标使用的规范要求
(一)标识规范:正确标注®或™符号
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可在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符号),表明该商标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则使用™(商标符号),表示其为未注册商标,标注位置通常在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华为”“®茅台”,需要注意的是,®符号仅能用于注册商标,且不得在未获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二)使用范围规范:不得超出核定类别
商标注册采用“一类一标”或“一类多标”原则,注册时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具有法律效力,第30类“咖啡、茶、糖”注册的商标,若在第32类“啤酒、饮料”上使用,则属于跨类别不规范使用,可能侵犯他人权利或面临行政处罚,确需跨类别使用的,应另行申请注册。
(三)质量规范: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
商标是品牌信誉的载体,权利人应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质量负责。《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也不允许许可他人使用后降低商品质量,若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商标权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商标使用的策略建议
(一)制定品牌化使用方案
将商标融入企业品牌战略,统一视觉识别系统(VI),在产品包装、门店装修、官方网站、宣传物料等场景中,规范使用商标样式,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可通过商标监控及时发现市场上的侵权行为,维护品牌形象。
(二)规范商标许可与转让
若需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应签订书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人需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转让则需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方可生效。
(三)保留使用证据,防范“撤三”风险
为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权利人应系统保存以下证据:
- 商业销售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物流单等;
- 广告宣传证据:宣传册、网页截图、广告合同、展会活动照片等;
- 生产证据:带有商标标签的产品照片、生产记录、质检报告等。
证据需能清晰体现商标标识、使用时间及商品/服务对应关系。
商标使用的注意事项
- 避免作为通用名称使用:若商标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曾为商标,后因通用化被撤销),可能面临商标权丧失的风险,企业应主动在宣传中强调商标的显著性,避免其被淡化。
- 及时续展,维持权利有效: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手续,宽展期内(期满后6个月)仍可续展,但需缴纳延迟费,未续展的商标将被注销,权利随之丧失。
- 关注国际注册需求:若企业计划拓展海外市场,需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或单一国家注册,目标市场的商标使用规范可能存在差异,需提前了解当地法律。
商标使用规范自查表
| 检查项目 | 规范要求 | 常见错误 |
|---|---|---|
| 商标标识 | 一致,标注®符号 | 擅自修改样式、未标注®或超范围使用® |
| 使用类别 | 限于核定商品/服务类别 | 跨类别使用、超出核定范围 |
| 质量控制 | 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监督被许可人 | 降低质量、未履行监督义务 |
| 使用证据 | 保留销售、宣传、生产等证据 | 无证据或证据无法体现商标使用 |
| 续展与变更 | 及时续展,变更注册人信息需备案 | 忽视续展、未办理变更手续 |
相关问答FAQs
Q1:商标注册后可以自行更改字体或颜色吗?
A: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需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若需改变,应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否则可能面临商标被撤销或侵权风险,将注册的黑体商标改为书法字体,属于改变商标显著特征,需重新注册。

Q2:商标使用许可不备案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A: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商标,若未备案,原许可人不得对抗该第三方,但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备案后可增强公示效力,便于市场监管和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