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实践中,商标是企业品牌身份的核心标识,其注册与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一个常见且颇具争议的问题是:当一个由多个汉字或词语组成的商标成功注册后,其中的单个字或词能否被他人分开使用?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结合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使用场景以及相关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指引。

核心原则:商标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必须明确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整体性原则,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时,是将申请的图文、字母、数字等元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其显著性和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同样,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其保护范围也是以这个整体为基础的,这意味着,商标权人拥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整体”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而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从这个角度看,将注册商标中的核心部分单独拿出使用,本身就触碰了商标保护的边界。“阿里巴巴”作为一个驰名商标,其整体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法律保护,如果另一家企业试图将“阿里”或“巴巴”单独注册为商标,或在自己的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对“阿里巴巴”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为“阿里”和“巴巴”是构成“阿里巴巴”显著性的核心部分,消费者看到这两个字时,很容易联想到阿里巴巴集团,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侵权风险:何种“分开使用”会构成侵权?
将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分开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具有极高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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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身商标使用: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侵权行为,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核心文字、图形等元素,单独或组合后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几乎可以肯定构成侵权,一家服装厂不能将“耐克”中的“耐”字单独作为其服装品牌,因为这种行为明显是在攀附“耐克”品牌的商誉,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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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字号(商号)使用:将他人知名商标的核心部分注册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同样构成侵权,成立一家“腾讯XX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其产品宣传中刻意突出“腾讯”二字,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这家公司与腾讯集团有关联,这种行为同样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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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宣传中暗示关联:即使不直接作为商标,但在广告语、产品描述等方式中使用,若其方式暗示了与原商标权人的赞助、授权或合作关系,也构成侵权,某手机配件厂商宣称“专为微信设计”,如果其产品并未获得微信的官方授权,这种使用方式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理使用的边界:何种“分开使用”可能被允许?
法律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合理使用”,这主要是指非商标性的、描述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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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合理使用: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词语是为了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型号、产地等信息,而非作为商标使用时,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一家维修店在招牌上写“专业修理苹果手机”,这里的“苹果”是为了指明其服务的对象是苹果公司的产品,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将“苹果”作为维修店的商标,这种使用方式通常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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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缺乏显著性:如果一个注册商标的某个组成部分本身是通用名称、图形或缺乏显著特征的描述性词汇,并且该部分并非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那么他人对这个部分的使用风险相对较低,一家公司注册了“北京美味烤鸭”商标,美味”一词是描述性的,显著性较弱,其他烤鸭店在宣传中使用“美味烤鸭”来描述自己的产品,只要不突出使用“北京美味烤鸭”的整体,侵权的可能性就较小。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使用情景的风险与建议,可以参考下表:
| 使用情景 | 法律风险 | 实践建议 |
|---|---|---|
| 作为自身商标使用 | 极高 | 绝对禁止,这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
| 作为企业字号(商号)突出使用 | 极高 | 避免使用,即使不突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 在广告中描述性使用(如“维修XX产品”) | 较低 | 谨慎使用,确保是客观描述,不暗示任何官方关联,字体、排版应保持一致,不得突出。 |
| 用于不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 | 中等至高 | 需具体分析,若原商标为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力度强,风险很高,若为普通商标,风险稍低,但仍需考虑攀附恶意。 |
| 使用商标中通用、描述性部分 | 较低 | 可以使用,但需确保不会与原商标整体产生混淆,且使用方式是善意的、描述性的。 |
上文小编总结与风险防范
“商标注册字可以分开用吗”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并判断该使用是否会造成市场混淆,商标保护的是其整体所承载的商誉和识别功能,任何意图通过“拆解”知名商标来攀附其商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最佳策略是始终致力于打造和培育自己独特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而不是试图走捷径,利用他人已建立的品牌优势,在商业活动中,如需提及他人品牌,务必恪守合理使用的边界,以客观、描述的方式进行,对于任何不确定的使用方式,最稳妥的做法是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风险评估,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品牌建设之路,唯有原创与合规方能行稳致远。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如果我只用了别人注册商标中的一个字,但这个字本身很普通,信”,也算侵权吗?
答: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虽然“信”是一个常用字,但如果它作为某个驰名商标(如“微信”)的核心部分,已经与该品牌建立了极强的、唯一的对应关系,那么在商业环境中单独使用“信”字,尤其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就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消费者看到这个“信”字,会立刻联想到“微信”,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存在关联,法律保护的是商标的整体显著性,以及其核心部分在市场中形成的“第二含义”,判断标准并非这个字是否普通,而是它在特定商业语境下是否指向了那个受保护的知名品牌。
问题2:我可以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在与他完全不相关的商品类别上吗?
答: 原则上,商标保护具有类别性,即注册在A类商品上的商标,他人在B类完全不相关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通常不被视为侵权,这被称为“跨类保护”的例外,这个原则有一个重要的例外——驰名商标,对于像“可口可乐”、“茅台”、“阿里巴巴”这样的驰名商标,法律会给予跨类别的强保护,即使他人将“可口可乐”用在服装、家具等与饮料完全不相关的商品上,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因为这种行为会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其品牌价值,是否能跨类别使用,关键在于原商标的知名度,是否达到了驰名商标的标准,对于普通商标,风险相对较低;但对于知名或驰名商标,风险则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