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中,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商标则是品牌的核心法律载体,一个常见的困惑是: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长期使用某个未注册的标志,但他人抢先将其注册为商标,那么在先使用者还能否继续使用?答案并非简单的“能”或“不能”,而是取决于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商标在先使用权”,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商标注册制的权威性与保护既成商业事实之间的关系,为善意在先使用者提供一道法律上的“安全网”。

法律基石:在先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为商标在先使用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句话是理解在先使用权的核心,它确立了在先使用者的不侵权抗辩权。
适用条件:如何获得“先用权”的保护?
并非所有在先使用行为都能自动获得法律保护,要成功援引在先使用权抗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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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的“在先性”:使用行为必须早于他人商标的“申请日”,而非“注册日”,这是最基本的时间前提,如果在他人提交申请之后才开始使用,则无法主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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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持续性”:使用不能是偶发、象征性或一次性的,而必须是持续的、真实的商业使用,这表明使用者确实将该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经营,而非仅仅为了保留或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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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一定性”:在先使用的商标需要在一定的地域范围或相关公众中“有一定影响”,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但必须能够证明通过使用,该商标已经在特定消费群体中建立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誉,在特定城市或行业内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良好的口碑即可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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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务的“相同或类似性”:在先使用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在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如果两者完全不相关,则不存在市场混淆的可能,在先使用者自然可以继续使用,但这已不属于在先使用权的范畴,而是分属不同领域。

权利边界:在先使用权的范围与限制
获得在先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这项权利是一种有限的、防御性的权利,其边界非常清晰,通过下表可以直观地理解其权利与限制:
| 享有的权利 | 受到的限制 |
|---|---|
| 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 限定于“原使用范围”:包括原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原有的经营规模、地域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
| 可作为对抗侵权指控的合法抗辩理由。 | 无权禁止注册商标人使用:注册商标人获得专用权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
| 在特定条件下,可要求注册商标权人停止滥用权利。 | 可能需要附加区别标识:为避免消费者混淆,法院或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者在自己的商标上附加适当的标识(如“XX品牌,始于XX年”)。 |
| 权利不可转让或许可:在先使用权与使用者自身紧密绑定,不能像注册商标权那样独立地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
策略与警示:企业如何应对?
主动注册永远是上策,在先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救济”,是被动的防御手段,而商标注册则赋予权利人主动的、全国性的、排他的专有权,依赖在先使用权,意味着企业的发展将永远受制于“原使用范围”的枷锁,难以进行品牌扩张或授权经营。
证据留存是关键,对于长期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而言,系统地保存使用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日期的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宣传材料、广告合同、媒体报道;产品包装、说明书、照片;参加展会的记录等,这些都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证明“在先性”和“一定影响”的有力武器。
要区分“善意在先使用”与“恶意抢注”,如果他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你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除了在先使用权抗辩外,你还可以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比单纯依赖在先使用权是更为主动和彻底的法律途径。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温度,它保护了那些诚实经营、已建立市场信誉的善意使用者,这面“盾牌”的保护范围有限,无法替代商标注册这把“利剑”所能提供的全面、主动的强大保护,对于任何有长远品牌规划的企业而言,尽早将核心商标进行注册,才是最稳妥、最明智的选择。
相关问答 (FAQs)
如果我是在别人提交商标申请之后、但在他获得注册之前开始使用这个标志,我能主张在先使用权吗?

解答: 不能,商标在先使用权成立的关键时间点是“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日”,一旦他人的商标申请日已经确定,在此之后才开始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就无法再主张在先使用权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最终成功注册,您继续使用的行为将构成商标侵权,面临被要求停止使用和赔偿的风险。
我满足了在先使用的条件,现在我的业务发展得很好,想把市场从本省扩展到全国,这可以吗?
解答: 这超出了在先使用权允许的“原使用范围”,在先使用权的核心限制之一就是使用者只能在原有的经营规模和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将业务从本省扩展到全国,属于显著扩大经营地域和规模,这种行为会与注册商标权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专用权产生冲突,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您在新增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依赖在先使用权的企业在品牌扩张时会遇到巨大的法律障碍,这也再次凸显了主动进行商标注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