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条款的修改:

将“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
将“公民”改为“自然人”。
删除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具体权利形式,改为“开放性”的权利类型。
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并增加了非营利法人的设立方式和信息公开要求。
2、视听作品的定义: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明确了视听作品中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
将广播权扩展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合作作品的规定: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5、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7、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8、法定赔偿数额的调整:
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
9、阅读障碍者的保护:
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相关问题与解答栏目
1、为什么将“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
修改后的表述更加准确,涵盖了更多类型的组织,包括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如何理解视听作品的定义变化?
视听作品的定义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如网络游戏、音乐喷泉等新型作品形式的出现,需要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3、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有何意义?
这些调整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清晰明确,有助于规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使用。
4、合作作品的规定如何保障作者权益?
合作作品的规定强调了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和实质性的创作行为,确保了参与创作的作者都能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并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提供了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5、职务表演权利归属的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职务表演权利归属的新规定强化了演员的权益,特别是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同时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
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新规定有哪些影响?
新规定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法人,并增加了信息公开的要求,这有助于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7、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惩罚性赔偿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故意侵权行为处以高额赔偿,这大大增加了侵权的法律风险和成本,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