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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规定一个商标只能选十个小类,超过要怎么办才最省钱呢?

在商标注册的实践中,流传着一种广为人知的说法:“一个商标只能注册十个类。” 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标申请的某种现实,但若将其奉为金科玉律,则可能导致对商标保护策略的误解与局限,这一表述并不完全准确,其核心并非指一个商标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或在全球范围内只能拥有十个类别的保护,而是指在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个,这是一个程序性的限制,而非品牌保护的终极天花板,要真正理解并运用好这一规则,我们需要深入其背后的逻辑、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商标注册规定一个商标只能选十个小类,超过要怎么办才最省钱呢?

解构“十个小类”的真实含义

要厘清“十项限制”,首先必须理解商标注册中的“类别”与“项目”概念,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表基于尼斯分类,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大类,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第35类至第45类为服务。

在这45个大类之下,又细分为若干个“群组”,每个群组下包含了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类”,知名的“第30类”主要涉及咖啡、茶、糖、米、面、糕点等食品,其中的“咖啡”是一个项目,“面包”是另一个项目,“糖”又是另一个项目。

“一份申请不超过十个项目”的正确理解是:在你提交的某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上,你所选择的、希望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总数不能超过10个,这10个项目可以全部来自同一个大类,也可以跨越不同的大类,你可以在一份申请中,选择第30类的“咖啡”和“糕点”,再选择第35类的“广告”和“零售”,再选择第43类的“咖啡馆服务”,只要项目总数不超过10个即可,这并非限制你只能保护10个类别,而是限制单次申请的“购物车”容量。

为何存在“十项”限制?

商标局设立这一规则,主要出于对审查效率和行政成本的考量,同时也间接引导申请人进行更为审慎和精准的品牌布局。

  1. 提升审查效率与准确性:商标审查的核心环节是“近似查询”,即在先权利数据库中检索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一份申请包含几十甚至上百个商品项目,审查员需要针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独立的近似检索,工作量巨大且极易出错,将申请项目数量限制在10个以内,使得每一份申请的审查范围更加明确、可控,保证了审查质量和效率。

  2. 规范申请行为,防止滥用:若无此限制,申请人可能倾向于在一份申请中“广撒网”,罗列大量其目前并无实际经营意图,甚至未来也不可能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种行为不仅占用了审查资源,也可能对其他在后申请的、真正有需求的经营者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十项限制鼓励申请人“按需注册”,使商标回归其“区分商品来源”的本质功能。

  3. 成本效益的平衡:商标注册的官方费用是按件收取的(超过10项后,每增加一项会额外收取费用),对于仅需保护少数核心商品或服务的企业而言,单份申请的成本效益最高,这一机制促使申请人在提交前进行战略规划,思考哪些才是当下最需要保护的核心资产。

    商标注册规定一个商标只能选十个小类,超过要怎么办才最省钱呢?

突破“十项”限制的策略与布局

既然限制是“每份申请”,那么突破限制的方法就显而易见了——提交多份申请,关键在于如何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业务规模和预算,制定最优的注册策略。

以下表格以一个初创咖啡品牌“晨曦之光”为例,展示不同策略的选择与利弊:

注册策略 优缺点分析
单份申请,核心聚焦 提交一份申请,选择第30类,项目为:咖啡、咖啡豆、咖啡饮料、糕点(共4项)。 优点:成本最低,审查速度快,能迅速为核心产品获得保护。
缺点:保护范围极窄,易被竞争对手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抢注”。
单份申请,最大化利用 提交一份申请,选择第30类,项目为:咖啡、茶、糖、蜂蜜、面包、面条、调味品、冰淇淋、可可饮料、糕点(共10项)。 优点:在单份申请内最大化了保护范围,覆盖了第30类内的多种商品。
缺点:部分项目可能并非当前业务重点,增加了潜在的审查风险(如与在先商标冲突)。
多份申请,全面布局 提交三份申请:
第30类:咖啡、咖啡豆等(核心产品);
第43类:咖啡馆服务、餐厅服务(核心服务);
第35类:广告、零售、替他人推销(渠道与推广)。
优点:构建了产品、服务、渠道全方位的“商标护城河”,品牌保护最为稳固。
缺点:注册成本显著增加,申请和管理流程更复杂。

从上表可见,策略选择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是否适合,对于初创企业,“策略一”或“策略二”是常见的起点,待业务发展、资金充裕后,再通过新的申请逐步完善保护体系,即“核心优先,分步注册”,而对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则应直接采用“策略三”的全面布局思维。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1. 误区:“我总共只能注册10个项目。” 纠正:你可以注册无数个项目,只需通过提交多份申请即可,限制是单次的,不是累计的。

  2. 风险:选择商品过于宽泛或不相关。 为了凑齐10个项目,一些申请人可能会选择与自己业务毫无关联的商品,这不仅浪费金钱,还可能因为商标缺乏显著性(让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来源)或与他不人在该领域的在先商标冲突而被驳回。

  3. 风险:忽略关联类别的重要性。 商标的保护是立体的,一个生产“服装”(第25类)的品牌,很可能需要开设“服装专卖店”(第35类零售服务),甚至提供“定制服装裁剪服务”(第40类),若只注册第25类,则无法阻止他人在第35类或第40类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品牌混淆,在规划时,必须跳出单一产品的思维,审视整个商业链条。


相关问答FAQs

商标注册规定一个商标只能选十个小类,超过要怎么办才最省钱呢?

问题1:我的一份申请选择了10个商品,它们可以分属不同的商标大类吗?

解答:是的,完全可以,商标注册申请的“十项限制”针对的是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总数,而不是类别的数量,您可以在一份申请中,自由组合来自不同大类的项目,您可以选择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第35类的“在线广告”,以及第42类的“软件即服务(SaaS)”,只要总项目数不超过10个即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建议将关联性强的类别和项目放在同一份申请中,这样更有利于审查员理解您的商标使用范围,也便于您后续的管理。

问题2:如果我只注册了第30类的“咖啡”,别人可以在同一个第30类注册我同品牌的“面包”吗?

解答: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类似商品”的问题,答案是:大概率不能,但存在风险,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咖啡”和“面包”同属于第30类,且通常被划分为类似商品,这意味着,如果您的“咖啡”商标已经成功注册,那么他人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面包”上,会因为与您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如果您当初注册“咖啡”时,并未选择“面包”,而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审查疏漏或您商标显著性较弱),他人成功注册了“面包”,那么您将无法在“面包”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否则会构成侵权,这恰恰凸显了在注册之初就进行周全布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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