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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是什么?流程、费用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专利转让的本质是专利权主体的变更,而专利权本身(即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法律状态等)不发生改变,其核心在于将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从一方转移至另一方,从而实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配置和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变现。

专利转让的法律依据与基本特征

专利转让活动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定性,让与人必须是专利权的合法持有人(包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等),受让人则可以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客体的无形性,转让的标的并非专利技术的实物载体,而是依法授予的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无形财产权;形式的要式性,专利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后方能生效,未经登记的转让行为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转让权利范围的不同,专利转让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让与人将专利权的全部权利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享有完整的独占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转让权等;部分转让则较为复杂,实践中多表现为专利权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但严格意义上的部分转让(如仅转让专利权的某项权能)在法律上存在争议,需通过明确合同约定加以界定,根据专利权所处的法律状态,还可分为有效专利转让和失效专利转让,后者通常指专利权已届满、被宣告无效或因未缴年费终止的专利技术,其转让更多涉及技术秘密或剩余商业价值的利用。

专利转让的基本流程

专利转让需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体流程可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意向

转让人(专利权人)与受让人(受让方)需就专利技术的价值、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协商,并签订《专利转让意向书》,意向书虽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可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为后续正式合同的签订奠定基础,在此阶段,受让人通常需对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法律状态(如专利权是否有效、有无质押、是否存在诉讼等)进行初步调研,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签订书面《专利转让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专利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的实施实施方式;技术情报资料清单及交付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若涉及国有企业专利转让,还需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

什么是专利转让

(三)办理专利转让登记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专利转让合同》原件(需双方签字盖章)、《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变更事项,并向受让人颁发《专利登记簿副本》,此时专利权即发生转移。

(四)公告与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办理专利转让登记后,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转让事项,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示专利权主体的变更,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维护专利转让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非专利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登记后的程序性要求,自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即享有专利权人的法律地位。

(五)办理相关配套手续

根据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需求,转让双方还需办理其他配套手续:若专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如涉及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若专利权已质押,需提前解除质押登记;若专利转让涉及技术进出口,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若受让人为企业,还需将专利权变更记载于企业资产账目,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六)专利权交付与后续维护

转让完成后,转让人需向受让人交付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审查档案、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并协助受让人办理专利年费缴纳、专利权续展等后续事宜,受让人自专利权转移之日起,成为新的专利权人,需承担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若专利转让前存在未缴纳的年费或滞纳金,转让人与受让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主体,但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足额缴纳后方可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转让的注意事项

专利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技术和商业问题,当事人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什么是专利转让

(一)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审查

受让人在受让前必须对专利权的法律状态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否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未被宣告无效、未被终止);专利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是否为共同发明、是否存在职务发明争议);专利权是否已质押、许可或被查封;专利年费是否已缴纳,是否存在滞纳金;专利是否涉及诉讼或行政程序(如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侵权纠纷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法律状态,或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出具《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二)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

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是确定转让价款的核心环节,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专利技术的创新水平(是否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技术的市场应用前景(市场需求规模、竞争格局、盈利预测);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晰、稳定);专利的实施成本(生产设备、原材料、技术改造等投入);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评估方法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三)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

《专利转让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需重点约定以下条款: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还是按销售额提成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需具体明确);专利技术的交付标准(技术资料的清单、交付时间和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如转让人保证专利权合法有效的违约责任,受让人按时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方式等);保密义务(对专利技术及相关信息的保密要求);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仲裁或诉讼)等,特别是对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转让合同原则上不影响已经履行的部分,但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四)税务处理与合规要求

专利转让涉及多项税务问题,转让双方需依法纳税:转让人需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按转让所得的25%缴纳)或个人所得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税率为20%);若转让方为境外企业,还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专利转让需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职务发明转让,需遵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转让的意义与价值

专利转让是知识产权市场化的重要途径,对促进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转让人而言,通过转让专利权可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弥补研发投入,并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可避免专利权的闲置浪费,专注于新的技术研发,对受让人而言,受让成熟专利技术可节省研发时间和成本,快速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通过受让专利可弥补自身研发能力的不足,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对整个社会而言,专利转让促进了技术成果的扩散和共享,推动了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什么是专利转让

相关问答FAQs

Q1:专利转让与专利许可有什么区别?
A:专利转让与专利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转移的程度不同,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主体的变更,即转让人将专利权的全部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转让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而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但专利权本身仍归许可人所有,被许可人仅获得使用权,无权再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专利权,专利转让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生效,专利许可则需签订许可合同并备案(但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

Q2:专利转让后,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但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专利转让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受让人作为新的专利权人,需继续履行原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支付许可费、保证专利实施等),被许可人也可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实施专利,若原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利权转让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则从其约定;若未约定,则受让人需概括承受原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但受让人与被许可人协商一致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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