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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颖性?专利申请中如何判断新颖性?

新颖性是专利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任何技术,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技术,新颖性的判断是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其核心在于要求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与现有技术存在明确的区别,即“前所未有”的特性,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创新,确保专利权保护的是真正具有技术进步的发明创造,避免重复授权和对现有技术的垄断。

从时间节点来看,新颖性的判断基准是申请日,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则以优先权日为基准,这意味着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任何公开的技术内容都会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这里的“公开”具有严格的界定,不仅包括以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的公开,还包括使用方式的公开,一项技术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产品销售、技术展示、学术报告等方式被公众知晓,即构成现有技术,从而影响相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是全球性的,即无论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公开,只要在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都会影响新颖性;而公开的方式则必须是“为公众所知”,即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该技术信息,而非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保密信息。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绝对新颖性”,即要求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前所未有的”特征,这与某些国家采用的“相对新颖性”标准(即仅在本国范围内公开才影响新颖性)存在显著区别,在绝对新颖性原则下,即使是未在公开出版物中记载,但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会破坏新颖性,这一标准有助于提升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国际保护水平,鼓励发明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技术创新,一项发明如果在某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即使未形成书面出版物,只要公众能够观察到其技术实质,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相关专利申请将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

在判断新颖性时,还需要考虑“抵触申请”的影响,抵触申请是指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虽然抵触申请本身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会破坏其创造性,这是因为抵触申请的存在意味着相同的技术方案已经被他人提出过专利申请,即使该申请尚未授权,也会阻止后续相同申请获得专利权,这一制度旨在防止重复申请,确保专利权的唯一性。

新颖性的判断方法通常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单独进行对比,而不允许将多项现有技术组合后来判断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特征A、B、C,而现有技术1公开了A和B,现有技术2公开了C,即使现有技术1和2的组合涵盖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也不能仅因此否定其新颖性;只有在某一项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A、B、C的全部特征时,才能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宽松的空间,避免因现有技术的拼凑而否定真正的发明创造。

什么是新颖性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以下通过表格对比现有技术的主要公开形式及其对新颖性的影响:

公开形式 具体情形 对新颖性的影响
出版物公开 在国内外书籍、期刊、专利文献、网页等载体上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记载并发行 自发行之日起,相关技术内容进入现有技术,破坏后续相同或相似申请的新颖性
使用公开 在国内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方式使技术方案为公众所知 自使用之日起,技术内容成为现有技术,影响后续申请的新颖性
其他方式公开 通过口头报告、广播、电视、展览等方式使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 自公开之日起,技术内容进入现有技术,破坏后续申请的新颖性
抵触申请 同一技术在申请日前由他人提出专利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公布 不影响新颖性,但可能影响创造性

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也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即“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些例外规定旨在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成果的及时展示和交流,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新技术后,如果在六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该公开内容不会影响其新颖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例外并非无限制,发明人必须在公开后尽快提出申请,并且对于“未经同意的泄露”,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泄露并非出于其本意。

新颖性的审查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专利审查员会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互联网信息等,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检索的范围通常覆盖全球范围内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国内的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如果审查员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相同的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则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缺乏新颖性,申请人此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提交证据或进行争辩,以争取专利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某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文献1相同,申请人可以通过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增加技术特征,来区别于现有技术,从而保留新颖性。

新颖性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专利权“以公开换保护”原则的基石,通过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必须具备新颖性,专利制度确保了只有真正新的技术方案才能获得垄断权,从而激励发明人将其创新成果向社会公开,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和技术的进步,新颖性标准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预期,即现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担心侵犯专利权,这种平衡既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什么是新颖性

新颖性的判断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复杂性,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的创新成果往往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交叉性,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对比难度加大,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技术公开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如何界定“为公众所知”的标准也成为审查中的难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技术信息、未公开的数据库中的数据等,是否构成现有技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为此,专利审查机构需要不断提升检索技术,完善审查指南,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

新颖性作为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其核心在于确保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前所未有的,通过对现有技术范围的界定、判断标准的明确、例外情形的规定以及审查程序的规范,新颖性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技术传播、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发明人而言,理解并重视新颖性要求,在研发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技术检索,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是维护自身创新成果权益的关键;对于社会而言,尊重和执行新颖性标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相关问答FAQs:

  1. 问:如果我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小范围内试产,但没有公开销售,是否会影响新颖性?
    答:关键在于是否“为公众所知”,如果试产仅限于内部测试或特定合作方,且未通过销售、使用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通常不视为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但如果试产导致技术实质被公众观察到或获取(通过参观、泄露等),则可能破坏新颖性,建议在申请前严格保密,并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什么是新颖性

  2. 问:同一项发明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否一致?
    答:新颖性判断的核心原则(如绝对新颖性、申请日基准)在全球主要专利体系(如中国、美国、欧洲、日本)中基本一致,即要求申请日前的全球公开内容都会影响新颖性,但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美国对“公开使用”的定义、欧洲对“互联网公开”的审查标准等,在跨国申请时,建议结合目标国家的专利法具体规定,并借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布局,以确保专利权的稳定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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