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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商标被抢注?企业如何预防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是一个在商业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现象,它通常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经使用某一标识,或者该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却抢先向商标主管机构申请注册该商标,意图通过合法形式获取该标识专用权,从而阻止原使用人继续使用,或借此向原使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赔偿金,甚至利用已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保护商业标识、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初衷。

从主观意图来看,商标抢注的核心在于“恶意”,行为人往往并非出于自身经营需要,而是为了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申请在先”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市场主体会密切关注知名企业或新兴品牌的市场动态,在其产品尚未进入某地区市场或品牌尚未正式注册时,便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待原使用人计划拓展业务时,再以商标注册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迫使对方高价回购商标,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商标制度的滥用,将原本用于保护商业标识的工具异化为投机牟利的手段。

商标抢注的对象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包括未注册商标和虽已注册但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商标;二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域名、作品名称等商业标识;三是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识,如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等,抢注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抢注他人的字号、域名等商业标识;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以及将具有公共属性或公益色彩的标识抢注为商标等。

商标抢注行为的产生,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市场环境的影响,从制度层面看,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一原则虽然明确了权利归属的判断标准,但也为“抢注”提供了可乘之机——行为人只需“快人一步”提交申请,即使没有实际使用意图或恶意,也可能获得商标权,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审查过程中对“在先使用”“知名度”等事实的认定难度较大,也给恶意抢注者留下了操作空间,从市场环境看,随着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一些市场主体试图通过抢注他人商标来“搭便车”或进行“恶意索赔”,这种行为在互联网、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尤为突出,如抢注热门APP名称、网红品牌名称等。

什么是商标抢注

为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各国商标法均设置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以我国为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规制抢注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指在先使用人已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标识,并通过宣传、销售等方式使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产生认知;“不正当手段”则通常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存在,仍基于不正当目的进行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抢注行为,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驳回,或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支持在先权利人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标抢注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与在先使用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联系;行为人是否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被抢注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行为人注册后的实际使用意图和方式;是否存在向在先使用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或赔偿金的行为等,在“老干妈”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注册的商标与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老干妈”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告无实际使用意图,其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抢注,最终判决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抢注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对于企业而言,防范商标抢注风险需要采取主动措施,应尽早进行商标注册,遵循“一类一标”的原则,在核心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全面布局,同时考虑关联类别和防御性注册,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查询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尽早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在先使用事实,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应提前了解目标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及时进行国际注册,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商标被抢注。

什么是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对在先权利人而言,可能导致品牌无法注册或使用,丧失市场竞争优势,甚至面临侵权诉讼和经济损失;对消费者而言,可能导致混淆,无法识别商品来源,损害消费者权益;对市场秩序而言,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助长了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加强商标审查力度、提高公众商标保护意识,是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关键。

以下为相关问答FAQs:

Q1:如何判断商标注册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A1:判断商标注册是否构成恶意抢注,需结合多个因素综合考量:一是主观意图,看注册人是否知晓他人在先商标的存在,以及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如意图高价转让、阻止他人进入市场等);二是客观行为,看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在先使用范围,以及注册人与在先权利人的关系;三是注册后的使用情况,如注册人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或是否存在向在先权利人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根据《商标法》,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可认定为恶意抢注,在先权利人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什么是商标抢注

Q2:遭遇商标抢注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A2:遭遇商标抢注后,在先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救济途径:一是提出异议,如果抢注商标正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3个月),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二是申请宣告无效,如果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满5年(对于恶意注册,不受5年限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三是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抢注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可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四是协商或诉讼,与抢注人进行协商,要求转让商标或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在先权利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在先使用、知名度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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