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4

Good Luck To You!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国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法律特征,从本质上讲,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等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防止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维护自身品牌声誉和市场秩序。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商标注册为前提,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核心内容体现在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是商标专用权最直接的体现,禁止权则是指商标注册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禁止权范围不仅限于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还扩展到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防止混淆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辨别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这意味着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续展实现长期有效,但前提是权利人需持续使用该商标并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同时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得自行扩大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为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法律规定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他人为描述商品的特点、用途等,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中的标志,但使用时应当表明该商品是自己的商品,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得足以导致公众混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超过3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主要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具体表现 | 法律依据 | |---------|---------|---------| | 专有使用权 | 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 | 《商标法》第4条、第52条 | | 禁止权 | 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 《商标法》第57条 | | 续展权 | 有效期10年,期满可续展,每次续展10年 | 《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 | | 许可使用权 |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 《商标法》第43条 | | 转让权 |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需办理转让手续 | 《商标法》第42条 |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相关问答FAQs:

  1. 问:未注册的商标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
    答: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但《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已经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限制,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无权禁止他人在不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问:商标专用权被侵权后,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答:根据《商标法》第63条,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方法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Powered By Z-BlogPHP 1.7.3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