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是指汇编人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一种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汇编作品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和创作特征,其核心在于“独创性”的体现,既包括对原始材料的选择,也涵盖对编排方式的创新,理解汇编作品,需要从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保护范围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等多个维度展开。
从定义来看,汇编作品的本质是对已有信息的再创作,汇编人并非必须亲自创作每一个原始作品或片段,而是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已有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筛选、整理、组织和编排,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新的结构和表达方式的独立作品,报纸、期刊由多篇文章汇编而成,百科全书由众多词条汇编而成,音乐专辑由多首歌曲汇编而成,这些都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典型形态,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作品并非简单的材料堆砌,其核心价值在于汇编人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了独创性,这种独创性使得汇编作品区别于单纯的集合或复制行为。
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属于汇编作品的关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或者是并非作品但具有独创性的材料(如数据、事实等);二是汇编人对这些材料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对于汇编作品而言,独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选择上的独创性和编排上的独创性,选择上的独创性是指汇编人从海量材料中挑选出特定内容的过程体现了独特的判断、取舍和价值取向;编排上的独创性则是指汇编人对所选材料进行组织、排列的方式具有独特的结构和逻辑,能够产生新的视觉效果或阅读体验,在编纂《中国古典诗词选》时,编者选择哪些诗人、哪些诗作,以及按照朝代、主题、体裁还是作者生卒年份进行排列,这些选择和编排方式如果体现了编者的独特构思,就构成了汇编作品的独创性。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遵循“双重保护”原则,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意味着,汇编人对其整体的选择和编排方式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而构成汇编作品的各个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者享有,某出版社将多位作家的短篇小说汇编成《年度最佳小说选》,出版社对该书的整体编排、封面设计等享有著作权,但其中每篇短篇小说的著作权仍归各自的原作者所有,如果出版社想使用这些作品,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许可费,汇编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汇编作品,被许可人使用时,如果涉及使用原作品,还需要单独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种双重保护原则既保护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也维护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汇编作品与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等容易混淆的概念存在明显区别,演绎作品是指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新作品,其核心是对原作品表达方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将英文著作翻译成中文,而汇编作品的核心是对已有材料的选择和编排,并不改变原作品的表达方式,将多首歌曲汇编成专辑是汇编作品,而将一首歌曲重新编曲则属于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特点是各创作者的贡献具有共同的创作意图,作品是整体创作的成果,如多人共同撰写一部专著,汇编作品的创作过程则通常是汇编人独立完成选择和编排,各个原始作品的创作者之间并无共同创作意图,汇编作品与数据库也存在关联,但并非所有数据库都是汇编作品,如果数据库的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则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如果数据库仅仅是简单数据的罗列,未体现独创性,则可能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可能通过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一定保护。
汇编作品的法律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对其整体独创性表达的保护,而不延及构成汇编作品的单个作品或材料,这意味着,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汇编该汇编作品的整体,但可以单独使用构成汇编作品的原始作品(如果原始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或获得许可),某杂志汇编了多篇评论文章,他人不能复制整本杂志,但可以单独引用其中某篇评论文章的观点(符合合理使用原则),汇编作品的保护期限与一般作品相同,即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截止于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在实践中,汇编作品的创作和使用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汇编人在选择和编排他人作品时,必须确保已经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使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如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少量他人已发表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需要达到一定高度,如果仅仅是按照时间顺序简单排列材料,或者选择材料的标准过于单一(如按字母顺序排列),则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保护,在汇编作品的署名方式上,应当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并在适当位置注明原作者信息。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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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汇编作品与数据库有什么区别?
答:汇编作品与数据库的主要区别在于独创性的体现方式和保护范围,汇编作品强调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其材料可以是作品也可以是非作品(如数据、事实),整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数据库则更侧重于数据的集合,如果数据库的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如果数据库仅是数据的简单罗列,未体现独创性,则可能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防止他人恶意复制,数据库的保护还可能涉及特殊权利(如欧盟数据库指令中的“特殊权利”),但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数据库给予特殊保护,仍以汇编作品的规则进行判断。 -
问:汇编作品中的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汇编作品是否可以自由使用?
答:即使汇编作品中的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如超过保护期的古典文学作品),汇编人对其整体的选择和编排方式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原作品本身,但不得复制、发行汇编作品的整体独创性表达(如特定的编排结构、分类方式等),某出版社将已过保护期的唐诗汇编成《唐诗精选》,其独特的选诗标准和编排顺序受著作权保护,他人不能直接复制该《唐诗精选》的编排方式,但可以自行选编唐诗并采用不同的编排方式,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意味着汇编作品可以自由使用,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