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成果,鼓励技术公开与转化,而明确“什么能申请专利”是创新主体利用专利制度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保护的对象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这三类专利的申请条件、保护范围和审查标准各有不同,创新主体需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保护核心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是专利类型中保护力度最强、技术含量最高的专利,主要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核心要求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者缺一不可。
保护客体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 产品发明:指经过人工制造出来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新物品,例如一种新型合金材料、一种化合物、一种医疗器械等,需要注意的是,自然存在的物质(如未经分离的天然矿石)不能被授予专利,但通过人工技术手段从自然界分离、提取或经人工制造的物质(如纯化的化合物、人工合成的蛋白质)则可以。
- 方法发明:指利用自然规律对技术问题进行解决方案的步骤流程,例如一种化学反应方法、一种数据处理算法、一种药品的制备工艺、一种通信信号的传输方法等,方法发明既可以涉及生产制造领域,也可以涉及软件、算法等技术领域,但需满足“技术性”要求,即必须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并产生技术效果,纯的商业模式、数学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等不属于方法发明的保护客体。
申请条件
- 新颖性: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任何技术,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公开使用或销售等方式,某项技术已在某篇学术论文中公开,或已在市场上销售超过一定期限(通常为6个月,我国采用“宽限期”制度,允许特定情形下的公开不影响新颖性),则该技术丧失新颖性。
-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指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轻易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出或联想到;显著的进步则指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技术难题等。
- 实用性:该发明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具备可重复性和稳定性,不能是纯理论或无法实现的技术构想,一种永动机方案因违反自然规律,不具备实用性;而一种虽然能实现但效果不稳定的技术方案,也可能因不具备实用性被驳回。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保护对象仅限于产品,且必须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一种具有特定内部结构的机械零件、一种带有新型结构的电子产品外壳等。
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专利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如“L型”连接件、“波浪形”散热片等;“构造”是指产品的组成部分的连接关系或内部结构,如多层电路板的布线结构、齿轮组的啮合结构等,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气体、液体、粉末状物质)或方法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申请条件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其申请条件相对宽松,但仍需满足:
- 新颖性: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标准一致,即不属于现有技术。
- 创造性: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通常指“实质性特点”即可,不要求“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实用性:与发明专利的实用性要求一致,需能够在产业上应用。
- 适于实用:指技术方案必须能够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一种仅涉及美学设计而未改变产品结构或形状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核心在于保护产品的“美学价值”,而非技术功能。
保护客体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必须是“产品”,即经过工业方法制造出来的物品,例如手机、家具、服装、玩具等,需要注意的是,纯艺术品(如绘画、雕塑)、建筑物、自然物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包括:
- 形状: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立体外形,如手机的曲面屏、汽车的流线型车身。
- 图案:通过线条、花纹等构成的平面设计,如服装上的印花、地毯上的纹样。
- 色彩:产品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色彩必须与形状或图案结合才能受到保护(纯色彩设计如“红色”本身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 结合:上述要素中的任意两种或三种的结合,如“形状+图案”“形状+色彩+图案”等。
申请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同样采用“初步审查制”,其核心条件包括:
- 新颖性:指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设计,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等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仅针对“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一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与一款汽车的外观设计即使相似,也不影响手机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 独创性: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该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即不能仅是细微的、局部的差异,需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差异性。
- 富有美感:指设计在视觉上使人产生愉悦感,属于美学范畴的判断,而非技术功能的体现。
- 适于工业应用:指该设计能够通过工业生产方法大批量复制,如注塑、印刷、3D打印等,手工制作的设计因无法工业化复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排除情形)
并非所有技术方案都能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不授予专利权:
-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如用于赌博的设备、伪造货币的方法、破坏环境的技术方案等。
- 不属于技术方案:如科学发现(如牛顿定律)、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棋类比赛规则)、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手术方法、针灸疗法,但用于诊断或治疗的仪器设备可申请专利)。
- 不可专利的客体:
-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
- 动植物品种(但生产动植物品种的非生产方法可申请专利);
- 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如商标、标签)。
不同专利类型对比
为更直观理解三类专利的区别,可通过下表总结:
对比项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
保护客体 | 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 | 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 | 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 |
保护期限 | 20年(自申请日起算) | 10年(自申请日起算) | 15年(自申请日起算) |
审查方式 | 实质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初步审查(仅审查形式文件和明显缺陷) | 初步审查(仅审查形式文件和明显缺陷) |
创造性要求 |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不要求创造性,要求与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 |
申请周期 | 2-3年(含实质审查) | 6-12个月 | 6-12个月 |
保护力度 | 最强,保护范围较宽 | 较强,保护范围限于产品结构 | 较弱,保护范围限于外观设计 |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软件算法能否申请专利?
解答:软件算法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直接申请专利,但如果软件算法与具体的硬件设备结合,并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如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优化系统资源分配),则可以作为“方法发明”或“产品发明”(如包含该算法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申请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图像识别的深度学习算法,若其通过改进网络结构提升了识别精度,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可申请发明专利。
问题2: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兼具技术功能和美学效果,能否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解答:可以,根据“一发明一原则”,同一技术方案不能重复申请相同类型的专利,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等技术结构,解决的是技术功能问题;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解决的是美学视觉效果问题,一款新型耳机,其独特的“耳挂式”结构(如可折叠、自适应贴合耳形的构造)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其“流线型外观+特定色彩搭配”的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二者不冲突,但需注意,同一产品的同一项设计不能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需在申请时明确区分技术结构和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