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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是什么?它如何影响专利授权?

抵触申请是专利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指在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中,存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该申请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情形,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止重复授权,即确保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专利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抵触申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该条款明确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意味着,即使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由他人提出专利申请,但只要该申请未被公开(即未公布或公告),就不会对后续申请的新颖性构成影响;只有当在先申请进入公开程序后,才会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产生“抵触”效果,导致在后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在先申请的存在,即存在一个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该申请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第二,在先申请的公开,即在先申请必须在其申请日之后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对于发明申请)或公告(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第三,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同,即“同样的发明创造”,这里的“相同”不仅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也包括实质上相同的情况,即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三者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存在明显区别,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任何技术,包括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科技论文、产品销售、使用公开等方式,其公开范围是全球性的,且任何现有技术都会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抵触申请仅限于在先专利申请的公开,其范围仅限于该在先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且抵触申请本身并不属于现有技术,不会导致该在先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只会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构成影响,抵触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与在后申请人是否相同无关,即即使在后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人是同一主体,只要满足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同样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什么是抵触申请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通常需要通过检索在先专利文献来实现,审查员会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节点,检索在此日期之前提交且在此日期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并将其权利要求与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如果发现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则可以认定在后申请缺乏新颖性,从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该申请,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提交了一项关于“一种节能灯泡”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23年8月1日公布;另一家公司于2023年5月1日也提交了一项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一种节能灯泡”的发明专利申请,那么在后申请就会因抵触在先申请而丧失新颖性,即使其在先申请尚未被授权。

抵触申请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避免了同一发明创造被多次授予专利权的现象,维护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权威性;通过在先申请的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提前了解技术方案的机会,促进了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符合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立法宗旨,抵触申请制度也促使专利申请人加快申请进程,尽早提交专利申请,以避免自己的技术方案被他人抢先申请而成为抵触申请。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抵触申请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下通过表格进行对比:

什么是抵触申请

概念 定义 对新颖性的影响范围 公开时间要求
抵触申请 申请日前由他人提出、申请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仅对在后申请构成影响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公布
现有技术 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任何技术 对任何申请均构成影响 无时间限制,只要在申请日前公开
在先申请未公开 申请日前由他人提出但未在申请日后公布的发明创造 不影响新颖性 未公布或公告

抵触申请是专利新颖性判断中的重要限制性条件,其核心在于通过在先专利申请的公开来阻止在后相同发明创造的授权,从而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正确理解和适用抵触申请制度,对于专利申请人合理布局专利、审查员准确审查专利申请以及社会公众合理利用技术资源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关问答FAQs:

问1:抵触申请是否会导致在先申请被驳回?
答:不会,抵触申请仅用于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即使存在抵触申请,也不会影响在先申请本身的审查结果,在先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条件,仍需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进行判断,抵触申请的存在只会导致在后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与在先申请的授权与否无关。

什么是抵触申请

问2:如果抵触申请的在后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了同样的技术方案,是否会影响抵触申请的成立?
答:不影响,抵触申请的成立仅取决于在先申请是否在申请日后公开,与在后申请人自身的公开行为无关,即使在后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经通过使用、销售等方式公开了同样的技术方案,只要存在在先申请且该申请在申请日后公布,该在先申请仍会构成抵触申请,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申请人的在先公开可能使其技术方案成为现有技术,从而影响其自身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这与抵触申请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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