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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下商标会被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什么意思,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权威性以及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标标识能够真正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当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注册人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也不得再以该商标主张任何权利。

商标无效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归纳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类,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商标标识本身存在缺陷,不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以下情形通常可构成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一是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的规定,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二是缺乏显著特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志;三是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四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如恶意囤积、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等。

相对理由则主要涉及商标注册过程中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即商标的注册对他人 existing rights 造成了侵害,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里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字号权、域名权等,A公司在先注册了“XX”商标用于第25类服装,B公司在后于第25类服装上注册了与“XX”近似的“YY”商标,A公司即可请求宣告B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需要注意的是,相对理由的无效请求通常有五年的时间限制,但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商标无效的宣告程序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即商标局在发现已注册的商标存在无效的绝对理由时,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二是请求宣告无效,即由利害关系人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审查的基础上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无论是哪种途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都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进行口头审理,然后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商标无效什么意思

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十分重大,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宣告无效以前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商标侵权赔偿金、违约金,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罚款,不具有追溯力,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违约金、罚金,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注册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利,不得再使用该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商标无效是由于注册人的恶意造成的,如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则需对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商标无效的相关规定,以下通过表格形式对商标无效的主要类型、法律依据、请求主体及时间限制进行归纳:

无效类型 主要情形 法律依据 请求主体 时间限制
绝对理由无效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2. 缺乏显著特征,违反第十一条;3.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第十九条规定的恶意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 商标局(依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请求宣告) 请求宣告无效:无时间限制(但商标局依职权无时间限制)
相对理由无效 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 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第十三条);3. 侵犯他人在先其他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等,第三十二条);4. 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无时间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制度与商标撤销制度是不同的概念,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注册后,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等),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取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商标无效强调的是注册行为本身存在根本性瑕疵,自始无效;而商标撤销则多是由于注册后的使用或管理行为不当,导致专用权被终止,其效力一般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而非自始无效。

商标无效什么意思

在实践中,商标无效制度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防止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进入市场,避免了消费者混淆,保护了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它为受到恶意注册或不正当注册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有助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企业而言,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充分进行商标查询,确保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避免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日后被宣告无效,如果发现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问答FAQs:

问: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之前已经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还有效吗? 答: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如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商标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商标被宣告无效会导致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因标的物(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自始无效或终止,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商标无效的处理条款(如违约责任、补偿机制等),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可以请求商标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无效什么意思

问: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非行政复议或其他途径,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符合法律规定或对方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期限为三十日,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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