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广泛,但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能获得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而言,以下几类作品通常享有著作权:
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最常见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教材、剧本、歌词、计算机软件代码等,余华的《活着》、路遥的《平凡的世界》等文学作品,以及学术论文、法律文书等均属于文字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文字字句组合若缺乏独创性(如电话号码、火车时刻表等),则不受保护。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学术演讲、即兴诗歌朗诵、脱口秀表演等,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点在于其“固定性”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口述作品需被“有形固定”(如录音录像)才能证明其存在,但法律并未将“固定”作为口述作品受保护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可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其独创性。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器乐乐谱等,包括词曲作者创作的旋律和歌词,如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周杰伦的《青花瓷》。
-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剧本,如曹禺的《雷雨》。
- 曲艺作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大鼓等,如郭德纲的相声作品。
- 舞蹈作品:指通过动作、姿态、节奏表现的作品,如杨丽萍的《雀之灵》。
- 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品,如太阳马戏团的表演。
美术、建筑作品
-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徐悲鸿的《奔马图》。
-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如国家体育场(鸟巢)、苏州园林,建筑作品保护的是其独特的建筑设计图和最终呈现的建筑外观,而非其功能或结构。
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安塞尔·亚当斯的风光摄影、纪实摄影师解海龙的《大眼睛》,需要注意的是,简单的证件照、身份证扫描件等因缺乏独创性不受保护,但具有艺术构思和创意的摄影作品(如通过构图、光影、后期处理表达主题的作品)则受保护。
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短视频等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流浪地球》《长津湖》等电影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获得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录像制品(如会议记录、体育赛事直播)因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视听作品,仅制作者享有邻接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的地图、示意图等,如建筑总平面图、地铁线路图。
- 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观测等用途制作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航天器模型。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受著作权法保护,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文档,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阿里巴巴的淘宝平台软件,需要注意的是,软件著作权需进行登记才能获得初步证据,但登记并非保护的前提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一兜底条款为新型作品类型提供了保护空间,如游戏直播画面、AI生成内容(AIGC)等,在“梦幻西游诉网易案”中,法院认定游戏直播画面因具有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而在“腾讯诉上海盈讯案”中,AI生成的财经分析文章因体现了算法使用者的选择和安排,被认定为文字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以下对象不受保护: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指单纯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作品受保护的核心条件
无论何种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需满足以下条件:
- 独创性: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非抄袭、非简单复制);
- 可复制性: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如手稿、录音、数字文件);
- 合法性:作品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
不同作品类型的著作权归属
作品类型 | 著作权归属 |
---|---|
文字作品 | 作者(自然人或法人) |
职务作品 | 一般归作者,主要利用单位资源创作的作品归单位(如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 |
委托作品 |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如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广告LOGO) |
视听作品(电影) | 制片者享有完整著作权,编剧、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
合作作品 | 共同作者共有,分割使用的可单独行使著作权(如合著教材各章独立) |
相关问答FAQs
Q1:AI生成的绘画、文字等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A: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若AI生成内容体现了人的独创性选择和安排(如用户输入提示词、选择算法参数),可能被认定为作品并保护,在“腾讯诉上海盈讯案”中,法院认定AI生成的文章因融合了人工编辑和筛选,构成文字作品,若完全由AI独立生成,无人类干预,则可能因缺乏“作者”而不受保护。
Q2:短视频中的背景音乐、影视片段是否构成侵权?
A: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如背景音乐、影视片段)可能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短视频创作者若使用他人作品,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外情况包括“合理使用”(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适当引用),但需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在“抖音诉腾讯案”中,法院认定未经授权传播影视剪辑短视频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