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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代理?如何识别与避免法律风险?

无效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合法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下,该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状态,在法律实践中,无效代理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民事行为的效力归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代理权的合法性、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当事人主观状态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从代理权的来源角度分析,无效代理首先表现为自始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瑕疵,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权可以通过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方式取得,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产生,若授权委托书系伪造、变造,或者授权内容不明确导致代理权限范围无法确定,则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缺乏合法权源,甲伪造乙的签名并制作授权委托书,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此时甲的代理行为因授权虚假而无效,法定代理中,若监护人超越法律规定的监护权限实施代理行为,如父母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签订超出其日常生活需要的合同,亦构成无效代理,指定代理中,若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终止代理,导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其后续实施的代理行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代理权行使过程中的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的典型形态,超越代理权限是指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且未被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甲委托乙购买一批办公用品,授权金额为5000元,但乙却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价值2万元的电脑采购合同,超出部分的代理行为因超越权限而无效,滥用代理权则更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甲委托乙出售房屋,乙却自己购买该房屋,此时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该行为无效;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乙既作为甲的出售代理人,又作为丙的购买代理人代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代理人无法同时代表双方利益,该行为原则上无效;恶意串通,即代理人与相对人通谋,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如乙接受丙的贿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甲的房屋出售给丙,此时代理行为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亦构成无效代理,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权终止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等,在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应当停止实施代理行为,若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且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甲与乙签订的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为3个月,代理期限届满后,乙仍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非甲事后追认,否则该合同对甲不产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规定,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仍有代理权(即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但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无效代理

从当事人主观状态角度分析,恶意串通或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代理行为同样属于无效代理,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相对人明知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仍相互串通实施该行为,乙作为甲的代理人,与丙合谋,将甲的专利以低价转让给丙,并从中获取回扣,该代理行为因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属无效,若代理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或者以虚假的债务担保实施代理行为,该行为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无效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甲伪造乙的授权委托书与丙签订合同,该合同对乙不发生效力,丙应向甲主张权利,若甲无法履行合同,丙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因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超越代理权限将甲的低价出售给丙,导致甲遭受损失,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若代理人与丙恶意串通,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无效代理涉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按照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更清晰地理解无效代理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可通过以下表格进行归纳:

什么是无效代理

无效代理类型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自始无代理权 伪造授权委托书、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指定代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终止 代理行为无效,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代理权限 实施的民事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未被追认 超出部分无效;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部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 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未经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续的(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虚假意思表示 代理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行为,如虚假买卖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真实行为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区分无效代理与表见代理至关重要,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甲将公司的公章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乙使用,乙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丙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乙仍有代理权,则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表见代理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而无效代理则侧重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否定代理行为的效力,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考察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代理行为的外观(如授权委托书、公章、营业执照等)足以使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关问答FAQs:

Q1:如何区分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代理与表见代理?
A: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代理中,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如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购买金额,代理人却签订了更高金额的合同),此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除非被代理人追认),而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如被代理人曾向相对人表示授予代理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空白合同书等),此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甲委托乙销售房屋,授权书中明确“售价不得低于100万元”,乙以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丙,若丙明知授权价格限制,则乙的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代理;若丙不知情且乙持有甲的公章,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什么是无效代理

Q2:无效代理中的恶意串通行为,被代理人如何维权?
A:当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主张代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代理人可请求法院确认代理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二是要求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可同时向二者主张全部赔偿;三是若代理行为涉及犯罪(如诈骗、职务侵占等),被代理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乙作为甲的代理人,与丙串通将甲的设备以低价出售给丙,乙从中获取回扣,甲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丙返还设备,乙和丙连带赔偿设备价值与售价之间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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