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是专利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特指以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一行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它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即使尚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许诺销售的核心在于“销售意思表示”的作出,即通过公开的方式向公众表明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图,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即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性质上看,许诺销售属于专利权人控制权的一种延伸,专利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还有权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专利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之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产品的扩散,从而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如果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广告宣传其即将上市的一款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即使该产品尚未实际销售,专利权人也有权要求其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许诺销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广告宣传,如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产品销售信息;二是展销会展出,如在专业展览会上展示产品并接受订单;三是商店橱窗陈列,如在零售商店的橱窗中展示产品并标明价格;四是产品目录或价目表分发,如向客户邮寄或发送包含产品销售信息的产品目录;五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展示,如在淘宝、京东等网站上发布商品信息并标注“即将上市”或“预售”等字样,这些行为共同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了销售要约或要约邀请,使公众知悉其销售专利产品的意图。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许诺销售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是否作出了销售意思表示,即是否明确表达了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图;二是该意思表示是否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即是否能够让公众知晓;三是所涉及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是否属于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某公司在展销会上展出了一款与专利产品结构完全相同的产品,并在展台旁放置了产品说明书,明确表示该产品即将上市销售,这种行为即构成许诺销售,即使该公司在展销会上未实际签订销售合同,也不影响许诺销售的成立。
许诺销售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许诺销售行为本身并不以实际销售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作出了销售意思表示并公开,就可能构成侵权。
许诺销售与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涉及专利产品的流通,都可能导致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受损,区别在于,销售行为是实际将专利产品交付给买方并转移所有权的行为,而许诺销售只是销售前的准备行为,尚未发生实际交付,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了销售专利产品的广告,但尚未收到任何订单,此时构成许诺销售;如果该公司已经将产品交付给买方,则构成实际销售,在法律适用上,许诺销售和销售可能同时构成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种或两种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
许诺销售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它体现了专利法的“预防性救济”原则,即在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前采取救济措施,避免侵权后果的扩大,它有助于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因为制止许诺销售比制止实际销售更为简便,可以避免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后的召回成本,它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通过许诺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与国际上通行的专利保护标准相衔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28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实践中,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有时会面临一些争议问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果商家仅发布商品信息但标注“预售”或“即将上市”,是否构成许诺销售?对此,需要综合考虑商家的主观意图、商品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平台规则等因素,如果商家明确表示该商品将在未来某个时间点销售,且商品信息完整(包括价格、规格、图片等),则可能构成许诺销售,又如,在科研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并少量赠送是否构成许诺销售?一般认为,如果使用和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科学研究而非商业销售,则不构成许诺销售。
以下表格总结了许诺销售的主要特征与相关要素:
要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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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 | 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意思表示的行为 |
核心特征 | 公开作出销售意图表示,不以实际销售为条件 |
常见形式 | 广告宣传、展销会展出、橱窗陈列、产品目录分发、电子商务展示等 |
侵权判定要素 | 销售意思表示的作出、公开方式的采用、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法律后果 |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
与销售的区别 | 许诺销售是销售前的准备行为,销售是实际交付行为 |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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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许诺销售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答:不一定,许诺销售的核心在于是否作出销售意思表示并公开,而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要件,某非营利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展销会上展出专利产品并标明价格,即使其主要目的非营利,仍可能构成许诺销售,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公开方式表达了销售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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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时展示专利产品是否构成许诺销售? 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临时展示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例如在展销会上展示产品并接受订单,则构成许诺销售;如果临时展示的目的是为了科研、测试或个人欣赏,且没有作出销售意思表示,则不构成许诺销售,某科研机构在实验室临时展示专利产品用于内部研究,不构成许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