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商标分类第5类0501群组,该类别涵盖化妆品及相关产品,如唇线
法律分类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口红属于第3类商标下的【化妆品、清洁制剂及其他人用日常用品】子类别,具体涉及群组为0306(美容用化妆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唇膏、唇彩、唇釉等产品形态。
核心特征解析
维度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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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属性 | 以着色、滋润或保护嘴唇为主要用途,兼具装饰与护理双重特性 |
消费场景 | 个人美妆步骤中的关键环节,常与粉底液、眼影等搭配使用 |
材质构成 | 含油脂、蜡质基底及色素成分,部分添加防晒剂或护肤精华 |
注册要点 | 需突出色彩表现力(如“正红色”“豆沙色”)或质地特点(哑光/镜面光泽)作为差异化标识 |
典型示例对照表
品牌名称 | 对应商标类别 | 关联产品形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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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r烈艳蓝金唇膏 | 第3类 | 固体柱状旋转式包装 | 主打高显色度与持妆效果 |
YSL方管唇釉 | 第3类 | 液体灌装刷头设计 | 强调水润光泽质感 |
NARS丝绒雾感唇霜 | 第3类 | 膏体质地按压式容器 | 突出柔焦哑光妆效 |
延伸注意事项
- 跨类别保护策略:若品牌计划拓展至香水领域(第5类)或工具类附件(如唇刷属第21类),需另行注册对应类别;
- 外观专利协同:独特的管身造型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形成双重壁垒;
- 广告语限制:避免使用“治疗干裂”“修复唇纹”等医疗宣称,否则可能违反《广告法》对化妆品的宣传规范。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为什么同一支口红可能涉及多个商标?
A:因产品组合销售模式所致,例如带镜子的便携套装中,主体口红归第3类,而附带的小镜子则属于第21类“家用器具”,此时需分别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以确保全面保护。
Q2:如何判断竞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A:重点比对三要素:①核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近似;②标识本身的文字/图形相似度;③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MAC Chili”与“MAO Chilli”在发音、视觉上高度接近且均用于口红时,即存在较高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