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类商标主要涵盖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包括白酒、葡萄酒、烈酒、果酒及配制酒等
是关于第33类的详细说明:
核心定义
根据商标分类标准,第33类主要涉及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及相关产品,该类别覆盖了多种以酿造或蒸馏工艺制成的饮品,以及它们的原汁、浓缩液等衍生形态。
具体包含范围
子项举例 | 典型示例 |
---|---|
葡萄酒系列 | 红/白葡萄酒、加烈葡萄酒(如波特酒)、起泡酒 |
烈性酒与利口酒 | 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利口酒(甜型调味酒精饮料) |
果味及特色酒类 | 果酒(苹果酒、樱桃酒)、米酒、青稞酒、蜂蜜酒、含水果成分的调配酒 |
其他酒精基底饮品 | 开胃酒、液体鸡尾酒基酒、烧酒、料酒(烹饪用调味酒)、苦味酒(如苦艾酒) |
原料形态 | 酒精饮料的原汁、浓缩汁;制饮料用的酒精制剂 |
排除项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啤酒不属于本类别,而是归入其他工业门类,不含酒精的普通软饮料也不在此列。
商业意义
注册或使用第33类商标对企业具有重要价值:它不仅是产品质量的象征,还能有效保护品牌在酒类市场的独占权,防止仿冒行为损害企业信誉,知名白酒品牌若未布局此类别,可能导致市场混淆。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一家公司生产果味汽泡酒(含5%酒精度),应该申请哪一类商标?
答:应选择第33类,因为该产品属于“含酒精的饮料”,且非啤酒类型,完全符合该类别的定义范围。
Q2: 某厂商推出一款无酒精的果味气泡水,能否标注为第33类产品?
答:不能,第33类明确要求必须含有酒精成分,无酒精饮品需归类至其他食品饮料类别(如第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