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法中,“等同侵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虽然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并未完全落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字面范围,但其以实质相同的方式执行了发明构思,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这种替代手段也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以下是关于等同侵权的具体说明:
构成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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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替换 | 用非本质区别的其他技术特征代替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必要技术特征;这些替换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不具创造性。 |
功能/效果一致性 | 替换后的技术方案与原专利技术方案在目的、功能和效果上基本相同。 |
显而易见性标准 | 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这种修改是容易想到的(即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努力)。 |
整体观察原则 | 需从整体上判断是否构成等效手段替换,而非仅关注局部差异。 |
判定步骤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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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先明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例如某装置的权利要求包含A+B+C三个特征组合。 -
对比被诉产品结构
若被诉产品使用D替代了其中的A特征,但保留了B+C,则需进一步分析:D是否是与A功能、效果相近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代方案?如果是,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
排除禁止反悔原则影响
如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放弃过某项权利要求或者明确限制了某些实施方式,那么在后续诉讼中不得再主张该部分内容的等同侵权。 -
适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只有当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均被等同替换时才成立等同侵权;若仅部分特征存在差异而其他特征完全相同,则可能按字面侵权处理。
典型案例辅助理解
假设一项专利描述的是“带有螺旋桨推进器的水上飞行器”,其中关键部件是特定形状的螺旋桨叶片设计,如果第三方生产了一款外观略有不同的扭曲型叶片,但其流体动力学性能与原设计完全一致,且这种变形属于行业内常见的优化调整,此时法院很可能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何区分等同侵权与改进型创新?
A: 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真正的技术创新需要突破现有技术的明显局限,展现出一定的创造性高度;而等同侵权中的改动通常是简单替换或微小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范围,例如将圆形螺丝改为六角形以防止松动属于常规改进,但设计出新型自锁螺纹结构则可能构成创新。
Q2: 软件算法能否适用等同侵权原则?
A: 可以,但需谨慎评估,对于计算机程序中的功能性模块,如果被控代码虽未直接复制源代码,却通过不同的编程逻辑实现了相同的算法流程和数据结构,且这种实现方式对普通程序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变体,则有可能被判定为等同侵权,不过具体认定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