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符合法定申请格式与程序要求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
新颖性
定义 | 判断标准 | 例外情况 |
---|---|---|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以及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提出过在先申请且已被授予专利权,对于外观设计而言,要求与现有设计及抵触申请不相同。 |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通常通过检索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公开销售的产品等信息来判断是否存在相同的技术方案。 | 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如基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的申请基础上享有优先权的后续申请),其新颖性的宽限期等特殊规定会影响判断,某些情况下,在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等,在一定期限内不视为丧失新颖性。 |
创造性
含义 | 具体要求(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 | 具体要求(针对外观设计) |
---|---|---|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能是简单的拼凑、模仿,需要在技术效果、功能等方面有创新突破,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 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或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如大幅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性能等。 | 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区别,给人独特的视觉效果,富有美感且具有工业适用性,这意味着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设计的简单修改或常见元素的常规组合,要体现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审美价值。 |
实用性
适用对象 | 具体要求内容 | 举例说明不符合的情况 |
---|---|---|
主要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该技术方案可以在产业中实际应用,转化为具体的产品或工艺方法,并且能够稳定地实现其预期功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纯理论性的设想、无法重复实验验证的技术方案、缺乏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等都不具有实用性,比如仅停留在概念阶段的虚构发明,没有实际可行的制造方法和技术支撑,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其他条件
- 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范围:发明、实用新型限于技术领域的创新;外观设计必须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抽象的思维方法、数学算法、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部分特殊情况除外)、动植物品种等一般不能授予专利权。
- 清晰完整的说明:申请人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这些说明再现该发明创造,包括详细的技术方案、实施例、最佳实施方式等信息,以便审查员准确评估其专利性,同时也方便后续的实施和应用。
- 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同一类别(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两件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即它们之间具有特定技术关联,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的一组密切相关的多项技术方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要求每件申请针对同一产品的同一类别的设计。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一项新技术已经在专业内部研讨会上进行了口头报告,但未发表论文也未公开销售产品,是否还具有新颖性? 解答: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新颖性,因为口头报告使得该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被公众所知,尽管没有正式发表论文或公开销售产品,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已经了解到该技术内容,那么在判断新颖性时会考虑这一因素,如果在法定的宽限期内(如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的某些特定情形),且符合相关规定,有可能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问题二:如何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解答: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是整体视觉效果,观察新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造型、比例、布局等方面的差异,看是否能让消费者一眼看出不同;二是局部细节特征,如独特的图案元素、特殊的色彩搭配或与众不同的形状转折等;三是给消费者的视觉冲击力和记忆点,若新设计能留下深刻印象,区别于常见的设计风格,往往可认定为具有明显区别,还会参考同类产品的普遍设计风格以及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