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主要查法定构成要素、禁用条款、显著特征、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及侵犯他人权利等情况
绝对理由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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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条款核查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重点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国家名称、国旗/徽标、军旗等官方标志;
- “红十字”“红新月”等国际组织标识;
- 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欺骗性的表述;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若申请“中国质检总局认证”作为灯具商标,则因冒用国家机关名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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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缺失认定
当标志直接表示商品通用名称、原料功能等特点时(如“纯棉”用于服装),缺乏区分来源的能力,需结合指定商品类别评估其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识别度。
对比案例:“苹果”在电子产品类具有显著性,但在水果类目则可能被拒。
相对理由审查
冲突类型 | 判定标准 | 典型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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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近似文字/图形 | 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跨类别近似 | “华为HUAWEI”vs“华维HUAWEI” |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已在中国境内驰名的商标可突破原有类别限制获得全领域禁用 | “茅台”阻止他人在家具类注册 |
地理标志侵权 | 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非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情况 | “景德镇陶瓷”被异地企业抢注 |
代理人抢注 | 未经授权以代表人/经办人名义申请的行为 | 代理机构擅自为客户竞争对手注册商标 |
其他专项审核维度
三维标志特殊要求
立体造型商标需满足“非功能性+非商品必需形状”双重标准,例如瓶身独特弧度若仅为便于握持则不可注册。
颜色组合限制
单一颜色原则上不予注册,除非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蒂芙尼蓝);渐变色需明确界定色值范围防止混淆。
声音商标技术参数
音频文件须提交MP3格式并标注频率谱图,时长控制在5秒内,同时附文字描述核心旋律特征。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为什么完全相同的两个商标在不同类别有时能共存?
A:因商品不构成类似关系且不存在混淆可能性,长城”既可注册于葡萄酒(第33类),也能用于瓷砖(第19类),两者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无重叠。
Q2:被引证商标处于异议期是否影响新申请的审查结果?
A:审查员会标注该商标状态但继续审理流程,若引证商标最终无效,原驳回决定可通过复审程序撤销,建议申请人同步监控关联商标动态并适时